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发生金融危机,并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为此,加强和完善银行监管中的立法和执法,防范金融风险,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就银行监管中的立法和执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立法方面,论述了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加强银行监管立法;立法应维护客户权益,做到以人为本;立法应增强客观性,强化对金融市场新生事物的辨别、扶持和确权功能。在执法方面,论述了改革金融体制,成立“银监局”的设想;银行应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信力;改革司法体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02年2月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会议并提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等监管目标,并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治”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了金融监管与法律的关系,无疑给银行监管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本文借鉴美国银行监管立法及执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我国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监管中的立法
(一)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加强银行监管立法
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立法忽视了市场竞争,仍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与银行业的市场规律脱节。应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加强银行监管立法工作。最好的监管方式就是竞争,为此,立法者应当做到以下4个方面:第一,应当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包括降低注册资本的下限(降低资本金门槛);减少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比例,广泛吸纳自然人股东;增强银行审批透明度(降低行政审批门槛)。以市场的需求来决定银行的审批与否,以市场需求量的大小来决定银行数量的多少。让银行业有更多的市场竞争参与者,以培育银行业的适度竞争。第二,加强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学监管,如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从银行的资金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赢利实绩、流动性等方面对银行加以考察、监管,并对问题银行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以培育出好的银行业市场竞争参与者。第三,顺应市场规律,让市场自由选择,让问题银行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被兼并,以培育出通畅、健康的银行退出机制。第四,问题银行的破产并不等于银行存款人的破产。应当采取诸如存款保险制度,保证破产银行的存款人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护好弱势群体——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破产引起社会动荡,以培育出稳健、合理、适度的银行业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立法在上述4个竞争环节或者缺失,或者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导致银行业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仅以“民间金融业”问题为例,我国目前特别是在浙、闽、粤地区之所以会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与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及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所体现的太高的门槛不无关系。前者表现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过高,而后者则表现为审批手续不够透明、银行股东的身份要求过高。《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了银行业的一道闸门,人为地规定闸门里面的是合法,而闸门外的为非法,导致闸门外的民间资金没有合理的渠道予以疏散而不得不借助于“地下钱庄”。如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甚至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问题及其他问题便会相应地予以解决。适当地增加银行市场的竞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下金融”问题,因为这些新的竞争者会本能地吞吐、循环大量的社会游资:一方面,吸收这些游资作为新设银行的股本金;另一方面,直接用来经营最原始、最本能、最直接的银行业务——借贷业务,从而刺激金融零售业的发展,以缓解基层金融市场服务主体缺失所带来的种种“金融短缺”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