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正义论》中关于社会稳定性和正义原则之可行性的论证存在着重大问题,于1980和1990年代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在晚近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新的解释。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部分中的第四、第五和第六讲,罗尔斯分别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观念,即“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三个主要观念,罗尔斯对社会稳定性给予了全新的解释。其中,“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就是针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提出来的。其目的就是对它们形成限制。
“正当的优先性”到底优先什么?罗尔斯始终坚持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正当优先于善。什么是“正当”(right)?“正当”在英文中意味着正义、公正或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当主要指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什么是“善”?罗尔斯所说的善,既包括宏大完美的各种形而上理想,也包括无限多样的特殊个人利益。所谓“正当优先于善”,一般而言,就是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正当性的要求,然后再满足善的要求,并且正当性对善构成了限制。
深入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当的优先性”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正义原则对人们追求的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都设定了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这种限制。虽然正当和善是相辅相承和互相补充的,但善观念必须服从正当性的规定。人们可以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然而正当性为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限制,超越这种限制而去追求的任何个人理想和目标都是毫无价值的。(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6,pp.175-176.)
其次,“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使用的善观念应该是政治的观念。所谓政治的善就是公共的善,即它们能够为全体自由平等的公民所共享。公共的善应由社会来满足,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应由正义原则考虑的善的目录。列入目录的善被罗尔斯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拥有的权利、自由、机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注:Ibid., pp.188-189.)
最后,“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对所有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都持有一种“目的中立性”的立场。所谓“目的中立性”是指:1.公民有自由发展所向往的善观念,国家将确保他们拥有平等的机会;2.国家不得偏袒任何特别的形而上理想,也不支持任何人对它们的追求;3.国家不做任何事情来使人们接受某种特殊观念,而排斥另一些观念。(注:Ibid.,pp.192-193.)
如果说“正当的优先性”是在政治目的方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们的理性,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注:Ibid.,p.213.)从另一方面说,公共理性同非公共理性相区别,而非公共理性是市民社会的理性,如教会、大学或社团等共同体的理性。
“公共理性”的限制意味着不允许从形而上的理想或形而下的利益来思考根本的政治问题。“公共理性”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应该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政治讨论,而在政治讨论中所涉及到的一切(包括问题、内容、证据、推理等)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公共理性为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提供了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公共理性的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才是合法的。这样,作为理性和合理的公民,人们具有在政治讨论中诉诸公共理性的公民义务,而每一个人都应该合理地期望和被期望遵守这种义务。(注:Ibid.,p.226.)
“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对政治问题的讨论进行限制。但是,它不是对所有政治问题都施加限制,而是对根本的政治问题(如基本正义和宪法)施加限制。它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对政治问题施加限制,而是对公共论坛和公共讨论进行限制。公共理性并不限制对政治问题进行个人性质的反思。(注:Ibid.,pp.214- 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