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该条约明确的规定定了工作权以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各国家的加入必定要遵守并在本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就保证工作权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得到了保护,使工作权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回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各国政府对就业的重视,各国把就业率的大小做为自已的工作重心来抓,把就业率的大小做为自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人们都能各有其职,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人们有了自已所喜好的工作才能充分调动自已和能动作用,使自已具有了更大的创造力,创造出更多了个人价值,这对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各国对工作权的普遍重视,同时制定了各种的法律法规去保护工作权同时制定出本政府详细的关于提高就业率的计划。可以说这就是目前国际社会上关于工作权的保护现状,是一种以积极态度去面对这个问题,这对工作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不是阻碍作用而是起一种推动作用。
三、 工作权在中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事实:在城市中大量的工人下岗,找不到自已的工作。而与此同时,农村由于生产技术的提高,产生了大量富余劳动力,他们为了生存,涌入城市找工作,这从很大程度上说又大大的增加城市的就业压力。这是一个矛盾,同时也使得工作权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中国有近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中国,解决就业问题任务繁重、艰巨、紧迫。在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总则第三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第五条有这样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这从劳动者和国家两个方面规定了工作权。对于劳动者说的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国家这则是一种义务。还在第二章促进就业中对工作权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符合现代保护工作权的理念。
近年来,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见图4)。
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这是来自中国政府人权文件关于我国失业状况的数据,我国的失业率从1990年以来基本上持上升的态势。这是我国随着经济发展,生产率的提高,失业的状况是不可必免的。而关键是看我国政府在此采取了怎样的态度去面对。
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1998-200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731亿元。2003年,经过全国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共有44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有120万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困难人员。
同样这是来自一份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一、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争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全年新增就业岗位800万,力争达到95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