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世纪末,当人们开始对历史科学的基础进行反思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变得很现
实了。围绕着这个问题所展开的讨论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讨论的焦
点是理解的客观性问题,伽达默尔对哲学解释学的研究是这场讨论的继续【84】。与此同
时,在历史主义问题名下,所讨论的主要是文明和世界观的独特性和可比性问题。这部分
的讨论在20世纪二十年代末不是已告结束,而是刚刚开始【85】,因为当时对历史主义问
题还未能有充分的把握。此外,或许还有另外一方面原因,就是精神科学的对象领域,特
别是有文字记载,并经过文人加工的高级文化繁荣时期的证据并没有象神话传统、祭祀、
巫术等那样在下面的基本问题上形成尖锐的冲突:即合理性标准(科学家本人至少在直观
上遵守这个标准)是否和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提出普遍有效性要求。这个问题在文化人类学
中一开始就具有一种重要的地位;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这个问题又成了社会科学家和哲
学家的中心论题【86】。这场讨论是由温奇(P.Winch)的两部著作引起的【87】。我在
这里只想对和我们的讨论有关的论证线索进行追述【88】。为了简单起见,我把这条线索
按顺序分解为六组支持和反对普遍主义立场的论据。这样的顺序当然和讨论的实际进程并
不一定吻合。
a)第一个回合还没有进入讨论的正题。卢克斯(Steven Lukes)先前就已经断定,
争论本身毫无必要:
"当我们发现一种信念是以荒谬的形式表现出来时,我应对它们采取什么态度呢?我
应当采用责备的态度,就是说,应把他当作关于信念的不合理的表达,并试图解释他们为
什么会被运用,他们是如何被用来躲避正当的批评的,以及他们的后果是什么等等。或者
,我应当宽厚地容忍这样的信念?从展示给我的假定开始,当假定的内容被充分理解后,
不合理的假定是否也会被解释为合理的呢?更主要地,这个问题是否可归纳为有两种可选
择的合理性标准呢?"【89】。
卢克斯假定,面对一种十分涩难解的表达,人类学家可以选择是否放弃从解释学角度
阐明其意义的努力。此外,他还断定,对于解释学程序的决定,是以接受或然的合理性标
准为潜在前提的。对于这两个观点,温奇可以用充分的理由加以反驳。
如果现有的非理性表达彻底拒绝分析,分析者自然可以转而借助于因果假设和原始条
件,比如,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对经验事件的发生这样一种难以理解的表达进行解
释。麦金太尔(A. MacIntyre)就持这样一种立场,并以此来反对图尔明【90】。在这样
一种研究策略中,卢克斯的论据是十分有力的;但是,从一种十分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讲
,卢克斯所坚持的或然性是不存在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符号表达要想得
到确认,就必须经过描述,而描述涉及到的是一个行为者的行为趋向(及其可能具有的原
因)。因此,分析者的唯一选择就是去考察,如果我们对行为者在其处境中的先决条件作
出解释,那么,一种并非一直模糊,但在某些具体方面比较模糊的表达是否会表现为不合
理性:
"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切都是他所做的。而且,从中我们应该领悟到,在他所掌握的
信念和准则与他在新的行动中所产生的信念和准则之间,是存在着不连续性和矛盾性的。
他的行动不仅与我们所确信的事物发生了矛盾,而且根据我们所知,也与他自己所确信的
相应事物发生了矛盾"【91】。
从值得追问的表达所假定的合理性出发,以便尽可能地逐步对其不合理性加以明确,
这对分析者来说并不是解释学意义上的仁慈问题,而是一种必须具备的方法。对于自身的
先决条件,只有解释学的严格性才能保证他不会在没有进行自我批判的情况下作出批判,
从而使他避免犯英国人类学家已经犯过,并曾经遭到温奇正确批评的错误,亦即人为地把
自己文化的一般合理性标准简单地套用到其他文化头上。
此外,正如卢克斯所认为的那样,这样一种方法论立场决不会导致一种关于不同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