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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新闻立法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10 浏览:2 字体:【

兰州市公安局发出“黑名单”封杀16名记者的消息,在媒体披露以后,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批评乃至谴责声不断,并且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谁有权封杀记者?

这是一个尖锐而又必须回答的问题。一种回答是,对报道失实的记者,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根据纪律进行处理,包括辞退即封杀。但是如果单位庇护而不处理,公安部门是否有权封杀呢?如果公安部门没有这个权利,谁有这个权利?我看只有法律能承担这一职能了。然而兰州市公安局却没有去寻求法律,为什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存在报道中揭露的问题,不敢起诉;二是缺乏相关的新闻法规。同样,被封杀的记者原本应该寻求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而是寻求舆论的声援,为什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存封杀令中指出的问题,不敢起诉;二是缺乏相关的新闻法规。

公安部门也好,记者及媒体也好,在涉及采访报道权的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还没有新闻法规。

相比之下,媒体和记者尤其缺乏新闻法规来保障其知情权、采访权和报道权,因而屡屡遭到侵犯。除了随意封杀之外,被侵犯的表现还有如下几种:一是直接侵犯记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殴打甚至关押记者,扣押记者证件,砸毁采访设备等,这类事件近年来发生很多,且有日趋上升之势;二是限制采访权,如有的地方有的部门(非国家机密部门)规定,记者采访要得到批准,或者要有地方和部门的陪同(其实是监视),群众不得未经同意便接触记者;三是限制报道,记者的稿件须经过被采访单位的认可,才能发表,否则即便事实准确,也不许发表;四是恶意收购,封锁消息,对地方、部门“不利”的稿件一旦见报,就派人恶意收购,甚至扣压,或封存或销毁,总之不让见阳光。还有一种,有的地方严格控制本地媒体,不得报道本地的问题,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即使中央媒体报道了,也依然封锁,实在封锁不了,便在不显眼的地方登个“豆腐块”,据说这是宣传纪律。此外,有的部门、单位,给通讯员规定,凡是向外投稿,须经过本部门、单位审核盖章。诸如此类,都是对新闻报道的非法干涉。

上述种种表现,除了殴打记者和侵犯名誉权可以通过刑法来解决,其他情况尚无适用法律来解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新闻立法也是对媒体和记者的一种约束,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同样要负法律责任。这跟保障媒体和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监督权完全是一致的,--没有约束就没有保障。

近年来,人大代表多次提议新闻立法,社会各界也频频呼唤新闻立法,而种种侵犯媒体和记者的事件更要求新闻立法,看来不能再拖了,这不光是为了使新闻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空间有序地开展,更因为这是民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空心雨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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