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注意到,目前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估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信用的评估没有系统完整的操作规则。(1)在评估的方式上,单项评估与综合评估并存,且以前者居多,由不同的部门分别操作。有的将信用量化以符号表示,如评级为“A级企业”,有的偏重一个方面进行单项评定,如评为“质量信得过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等。使交易者难以判断其孰优孰劣,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现实,我国的信用评估方式和标准的统一化还需一个过渡期,待评估市场成熟到一定程度再予以统一规定。(2)在信用评估机构的设置上,也是观点各异,有的认为将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设为评估机构较为合理,有的认为由政府和民间组织合办,有的认为由独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组织承担评估功能。从国外经验看,评估机构应是一个中立性的、独立性的组织,是一个企业法人,不受评级企业和官方的干扰,以保证评级工作的公正、公开、独立与评级结果的性和权威性。把信用中介从政府组织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企业,处于竞争环境中,更有利于评估的发展,规定一个合理的组成形式,使信用评估机构企业化,是形势所需。今年,我国东北第一家信用评估企业(沈阳资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沈阳建成,与1998年上海成立的另一资信评估企业(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成为国内仅有的两家资信评估企业,表明评估机构正在向企业化方向发展。(3)在信用评估事项上,没有明确哪些企业、金融机构、有价证券发行必须经过资信评估,哪些可以自愿参加以及他们不同的资产规模等方面,以致于参评的企业所拿到的评级报告无法得到公众的承认。而不参评的企业也不受什么影响。这严重地挫伤了企业参评的积极性。评级结果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使得评估徒具形式,作用难以发挥出来。
3、信用档案机制。
对商事主体信用行为的规范还可以通过一种间接方式,即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档案是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规范企业经营模式的有效途径。创建和维护信用体系,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而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市场的失效,往往引起政府干预或政府管制”。[32]尤其是对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现实而言,更是如此。利用工商、银行、司法、证券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综合力量,把对市场主体进入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记录下来,形成动态的企业信用档案,使商事主体的信用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这是建立信用档案的意义所在。朱总理曾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甚至绳之以法。”这是对企业信用的一种无形调节力量。在企业的户籍式信用档案中,记载其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及重大经营活动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企业违法及处罚情况以及其他管理机关掌握的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情况。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既是商法上的重要主体,又是政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以及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般而言,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较为齐全,而其他有关部门只掌握了企业的单项信用,如税务部门掌握的是企业经营和纳税的情况;技术监督部门掌握的是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司法部门掌握的是企业的违法情况;金融机构掌握的是企业的信贷和资金运作情况。故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信息为基础,在这些部门相互配合下,将信用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提供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反映企业的综合信用程度,用商业化的方式将公共信息和数据公布与众,由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公众依法查阅,一方面可以揭露信息记录不好的企业,维护交易安全和投融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宣传信用好的企业、提高企业形象。对于企业来说,其资信等级登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向各家金融机构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其行为本身又成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33] 另外,对于个人而言,从小处看,信用反映出一个人的自身素质,从大处看,它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个人的违约失信或履约守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形成个人信用名单。日后,当他们再想进行贷款、交易或进行其他行为时,该信用名单将是其行为顺利与否的基础标准。有些地区如深圳,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档案库,凡有个人信用不佳者前来注册企业,机系统会自动作出提示。工商管理人员将根据提示,重点审查这些人开办企业或担任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企业或个人的全部经济行为记录在案已成主流。如在美国,给经济活动中的人一个社会安全号,使其成为检查个人信用的一个有效的工具。信用档案对企业或个人应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数据”威慑力。上海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让市民拥有第二张“身份证”-信用记录,就体现了市场对个人信用提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