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调查机制。信用调查一般是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失信情况及违法记录等多个方面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调查结果反映给信用信息需求者。一般而言,了解商业伙伴,掌握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是交易者作出安全信用决策的基础。首先,作为企业本身,在交易过程中,授信前,必须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从而预测交易潜在风险的大小。经过信用调查,双方彼此可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形,对风险、损失及纠纷的发生作出事前防范,保证交易的安全度。事实上,市场中的信用关系错综复杂,单个的个人或企业无法拥有专业系统的信用调查技术和执业人员,于是信用调查的作用便日显突出。另外,通过对客观公正取得的信用资料的分析,交易主体对企业掌握了选择的主动权,这样就促使企业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为了保护其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誉和信用质量,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调查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既有利于企业把握住难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又能安全避开贸易过程中会遇到的风险。信用调查的作用日趋明显,对交易对方进行的信用调查,已经被工商业主们誉为经济中“防止跌倒的手杖”。[30]
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得明显不足。一是,信用调查不被重视,它被认为是对人、财、物及时间的浪费;二是,信用调查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很少有这方面的规定。早在10多年前国外的大公司就已注意到我国的市场和资源潜力,纷纷涉足我国的信用调查和咨询行业,在我国本土企业还未掌握信用数据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就已对它了如指掌,他们对基础数据的占据和搜集以及形成报告的能力,发展下去对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将造成无形的威胁。在入世后的面临国际性的企业竞争的环境中,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本国企业投融资的迅捷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应对接踵而来的外资企业的进入。一方面在吸引外资的软环境中,资本、投资市场不透明,使外资无法得到企业的信用信息及分析报告,从而不能预测其投资的市场前景;另一方面,缺乏对外资信用的调查,我国的企业就无法判断合作的风险系数,使交易行为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当中,而政府也无法通过有效的外资运营信息而进行监督管理,使外资企业的偿债能力情况不能透明化,而信誉低劣或经营状态恶化的外资无法被逐出市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活动过程中,不对外商进行信用调查,没有一定的资信的了解,很容易因为国际商业欺诈活动、外商信贷能力不足等原因而陷入困境,遭受风险损失。另外,在法律的规定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一方面,现行体系下,企业的信用信息透明度比较低,关于企业经营行为和信用相关方面的记录和监督大多掌握在工商、银行、税务、法院、海关等不同部门中,由于相互之间缺少协作,各自为营,使信用信息的获取不够完整、充分,缺乏法定的信息收集途径,使信用调查机构在信息采集时困难重重,不利于信用调查本身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外国信用调查机构的行为缺乏规范和制约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我国信用调查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信用调查机制的立法完善已成了当务之急。
(2)信用评估机制。信用评估最早于在市场上筹集资金的企业的资信评定,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在资本市场,如果企业没有信用记录,也没有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根据交易者或贷款银行的要求对之进行评估,就无法知晓交易或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投融资者无法预见收益,其积极主动性就有所降低,市场的信用交易量也就会减少。具体而言,信用评估是对企业信用的动态监控,通过对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包括资产实力、经济效益、履行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的评估,用简明的符号来表示企业的信用等级,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了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资信评级的本质是以最快捷、最方便的传递方式将评估机构的信用风险评定结果输送给市场。[31] 信用信息传递的快捷有利于实现商事主体商事交易的安全、迅捷。信用评估可分为两种:对企业等主体信用的一般性综合评估和对特定经济活动中企业的评估,前者如对银行、保险公司等企业和其他企业信用的评级,后者如通常所说的对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评级,表面上是对证券、对行为的信用的评级,实际上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的主体信用的评级。通过信用评估,使信用市场更加明朗化,对于市场而言,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对于交易对方而言,有助于防范、控制交易风险以及引导交易决策,对于被评估的企业而言,为它提供了一个拓展筹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争取交易条件的宣传机会,对于政府而言,有利于政府获取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关资料。在信用等级评出后,企业明确了对方的信用质量,在对比中,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