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统一性的背景结构中,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分别解释了企业的“为何”和“如何”问题。该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规则-驱动系统,与其他制度模式相比,具有多种优越性。(1)规则意味着简化的战略,因为它在事前就对决策者的行动和预期做了详细说明,克服了个人决策的能力和认知能力限制以及道德困境(同情、爱、恨、偏见),再加上规则遵循的人性假定,共同保证了企业的高效、民主和公正。(2)交易的治理模式选择取决于它们的认知决策特性(cognitive decision properties)——交易所对个人稀缺决策能力的要求强度。具有重复性、复杂性和时间紧迫性等认知决策特性的交易比较适于规则治理(rule-favoring),因为规则可以给重复性决策带来规模;使复杂性决策得到简化;使时间紧迫的决策得以自动化。因此,重复、复杂且具有时间压力的交易主要由规则-驱动系统(企业或正式组织)来治理;而不经常发生的、简单的、时间充裕的交易则由市场或混合型式来治理。(3)尽管规则也可以产生于市场和混合型式,但这种规则不会持久有力,而官僚科层或正式组织却能够把规则嵌入办公手册、操作程序或行为规章,从而具有规则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潜能。更进一步,即便是隐含规则,也能通过内部交流和共享而在组织中得到长期维持。在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看来,以上三个方面的优越性便解释了企业存在的理由。
对于企业如何把各人努力联合起来转化成共同产出,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个人如何知道该做什么;(2)相互依赖的各人如何调整行为;(3)如何说服个人遵循其面临的决策规则。问题(1)涉及有限理性条件下的个人决策。事实上,问题并不在于个人决策时所受到的限制和系统性偏差本身,而在于个人决策时所面临的复杂性超出了他们的认知能力。这时便需要组织为其成员的选择行为提供帮助,如制定清楚的决策规则、事先说明个人的选择清单,从而使决策不依赖于具体的选择理由和选择意愿。在企业这种规则-驱动系统中,个人无需考虑所有行为选择及所有结果,也无需进行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计算,而只需遵循规则,这些规则将告诉他们那些选择更加恰当,这其实就是Cyert 和 March(1963)所说的恰当性逻辑(the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问题(2)涉及多人团队中的集体协调。由于组织可以被看作“充满知识的系统(distributed knowledge systems)”,其中每个人都是某一特定领域里的知识专家,因此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协调众多专家的努力”(参见:R. Grant, 1996a; Demsetz, 1991)。决策规则对于这种协调任务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它们可以整合众多专家的知识,正如J. Thompson(1967)所说:“通过限定责任、控制资源等方式,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了效率目标所要求的行为边界”。规则的形式决定于各项工作相互依赖的性质,如果每项工作对最终产出具有离散贡献(discrete contribution),那么协调规则应该采取标准化形式;如果各项工作具有纵向连续关系,一个专家的产出成为另一个专家的投入,那么协调规则就应该采取正式计划的形式;如果每个专家为其他专家提供投入品,并同时占有他们的产出,那么协调规则就不必很正式,而应该保持灵活性的相互调整余地。问题(3)涉及个人潜在机会主义倾向与规则遵循倾向之间的平衡折中问题。如果在决策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那么个人可能就会有偏离规则的动机,这时,由决策规则组成的激励系统就必须在个人实际选择之前,就对组织与个人的利益进行重新联合(realignment),这种重新联合可以通过奖励守法者、惩罚违规者来实现(参见:C. Prendergast, 1999)。
四、评论
新韦伯主义基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科层思想,把决策规则作为企业理论唯一的核心概念,并赋予唯一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对结束当前企业理论的丛林状态作出了尝试,统一性地解释了企业“为何”存在和企业“如何”运行这企业理论丛林中的两个基本问题。特别地,新韦伯主义可以较好地解释创新型企业:创新(和)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决策者必须保持认知能力并集中于关键决策,认知决策特性具有重复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创新活动应该置于企业内部,而其决策不经常发生、简单且没有时间压力的创新活动应该由市场来组织;创新型(或学习型)企业必须行动规则(how-to rules)、协调规则和激励规则。 并且,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为未来的经验提供了可检验的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