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不同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订,党和政府对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可以说是越来越清晰了、明确了,这就是:允许和鼓励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传统的认识是: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一统天下的公有制,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未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正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社会主义者确有消灭私有制的愿望,却没有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的事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基础,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只有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不同主体间各种各样的交换,促进竞争,促进发展。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受到过多限制,与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当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还并没有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非公有制经济一定会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竟争,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听取不同声音的社会
一个社会要和谐,其政治须有民主的制度与气氛才行,能够容纳不同的声音的社会,才有可能和谐。人民表达不同声音的自由即言论自由,是文明社会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民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等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专制社会里,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人民没有言论自由,更不能批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它的成员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
任何一个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人都是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他作为其中一份子的一个整体的自治权力。他有权利监督“公仆”的过错,并对他认为是不当的行为提出批评。在现代社会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由于人数太多而不能亲自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这种检察和批评是公民在委托之后的一种保留的民主权利。这种必要的“保留”部分,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力的一部分;对于个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利的一部分。所以,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2004年11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在谈到政治改革时,他把“加强监督,特别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看作当前最重要的四件事之一。每一个公民有权利尽自己所能、运用各种方式监督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公民批评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