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这里强调的是部分禁止,而非全面禁止或强制要求拆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在银广夏事件中,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了银广夏公司的财务顾问,但调查中对此却难以定性,主要是因为我们未对“不相容业务”的具体种类做出明确规定。
2、鼓励和引导国内所发展咨询等非审计服务。这与部分禁止并不矛盾。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此种服务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另外,如果补充审计全面铺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所的最大冲击将不是审计服务市场,而应是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市场。与国际“五大”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咨询等方面的差距更为巨大。毫无疑问,“五大”在提供补充审计的过程中,将轻易进入国内上市公司咨询服务这块巨大市场。
3、加强非审计服务的监管。(1)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最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其五项主要职责中没有规定审查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内容,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此方面的规定。(2)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完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业自律制度,研究细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独立性的行业监管。(3)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例如,有关部门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审计师轮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