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账分录为:借:在建工程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
(3)为大华服装厂支付的担保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4)未按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分析:
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120000÷(4500000+1500000)×100%=-2%
本期耗用材料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450000×(-2%)=-90000(元)[节约差]由于制造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未及时调整成本差异,所以90000元的错误额此时已进入在产品、产成品、本年利润之中。因此应按比例计算调整各有关账户,并确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摊率=9÷(200+300+500)×100%=0.9%
期末在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2000000×0.9%=18000(元)
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差异额=3000000×0.9%=27000(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5000000×0.9%=45000(元)
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
调账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18000(红字)
产成品27000(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90000(红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00+20000+45000=155000(元)2.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55000=45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55000×33%=150150(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150150-99000=51150(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11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38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3850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