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逐步形成粮食批发市场的价格机制。规范化的粮食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应实行拍卖原则,公开叫价,以保证公平竞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批发市场的功能要完善。能正常发挥交易、服务、信息、监督等功能,通过公开交易、公开价格和数量,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发挥导向作用;其次,交易要灵活。要突破单一的交易方式,既可以直接进场,也可以委托代理;既可以现货交易,又可以预约成交;第三,全国各地的批发市场要完整统一。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批发市场不能搞区域封锁,各层次的批发市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配合,构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
4.2 将当前作用十分有限的期货交易发展为功能较为完备的粮食期货市场
当前,期货市场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应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首先,要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应积极借鉴国外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对期市的投资主体不要多加限制,积极培育大机构投资者,并拓宽其融资渠道,允许各种投资基金进入粮食期货市场,要按照规模、资信程度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允许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经纪公司具有代客理财和自营资格;其次,培育和发展粮食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用户。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市场手段。一方面可以使粮食期货市场增加重要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可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大改革力度,使其通过参与粮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回避价格风险的同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鉴于当前中国粮食期货市场处于初期培育阶段,可大力推广合同采购为主的购销方式(如订单农业)和拍卖方式。合同采购方式类似于期货交易,能稳定粮食的市场供应量,并按计划均衡上市,有利于粮食价格的稳定,可以减少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风险,从而起到稳定生产规模和流通规模的作用。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上,应在规范现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为架构的三级监管体制,使交易所真正成为会员自我管理的组织,发挥其连接市场和政府的纽带作用。
4.3 将发育不健全的市场主体培育成行为规范、自主经营的经营主体
中国粮食流通主体总体上呈现弱质特征。粮食生产者的弱质性表现在经营土地规模小,单家独户分散生产,文化和科技水平低。粮食经营者的弱质性集中体现在从事批发业务的80%和零售业务的50%,国有粮食企业至今仍然存在企业机构臃肿和冗员过多问题。2004年底,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人数仍为104.7万人,企业总数为20 522个,且机制不活,效益低下,难以抵御市场风险。近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虽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老账”、“老粮”和“老人”等历史包袱仍未完全消除。私营、个体等其他成分的粮食流通企业总共不到20%的比重,不仅质量上无法取得市场主动权,数量上也显得势单力薄。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必须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政府除以独资或控股的形式保持对国家储备、粮食外贸等少数大型企业的适度控制之外,应放活一般竞争性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环境。使其走向市场化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建立新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鼓励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延长产业链,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应重视发展非国有粮食流通主体。政府可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扶持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民企业家、加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应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证,引导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性质、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参与粮食批发和零售交易,使之成为粮食市场的竞争主体。粮食流通组织形式也应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积极发展粮食商业代理、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流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