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审计署重新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1985年的规定。
1995年7月,审计长郭振乾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取代1989年的规定。
2003年3月,审计长李金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 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自2003年5月1日实行新规定,此次规定是在总结1995年规定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我国内部审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几代内审人员艰苦努力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全国已拥有内审机构8万多个,从业人员30多万人。内部审计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年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提高效益所创造的价值近1000亿元人民币,为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电力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经济发展,电力先行”已是各方共识。建国以来,我国电力事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长足发展,电力企业在走过几十年充满荣耀的风雨历程以后,其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国有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电力企业很早就建立了一套从上至下较为完备的内部审计体系,并一直在开展着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是,作为国有企业一面旗帜的电力企业,其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不可避免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实事求是的说,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着先天不足,它实际上是行政命令的产物,这也是我们与西方现代内部审计存在巨大差距的的根本原因。西方现代内部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管理方式变革及内部职能分解,基于加强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这也应该是内部审计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而我国的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是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这样才使我国内部审计得以诞生和发展,这与审计作为一种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是相悖的。
基于上述因素,笔者认为,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内部审计在初期形成了片面强调外向性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上的模糊认识,不利于甚至阻碍着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这一情况在电力行业显得尤为突出。至今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仍难以融人其整体经营管理之中,其结果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有效开展,更谈不上履行现代内部审计的外延职能,应有的内向性服务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这样,不仅不利于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而且使之越来越不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
2、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
电力企业现在已经拥有一个自上而下的较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各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受所在单位和上级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即便是内部审计部门得到最高的独立性,仍然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配给、职位晋升、绩效考评、经费来源、办公支持均由所在企业控制,其独立性是极其有限的。电力内部审计在独立性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起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而且,电力企业现在这种“双向领导”模式,要求内部审计同时为两个利益格局不一致的经济主体服务,超越了内部审计固有的职域,使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难以适应。
3、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够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关系相对特殊等原因,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形成“上审下”多,同级审少的特点。内部审计往往怀着对被审单位不信任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又缺乏良好的沟通,非常容易形成一种对立的局面。于是就有了“防火、防盗、防审计”的说法,审计人员在基层不受欢迎的程度可见一斑。加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要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