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在商吕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标事务进行管理,正是商标法应当发挥的作用。本文的论题是《商标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作者以为合理配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规范是建立秩序的重要途径。这也可以说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二章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第三章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些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究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诸原则的选择该如何进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是否可以突破传统方法,向有争论。作者在文章中了坚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行的合理性;论证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诸原则互补的灵活性;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提出了几种选择方案。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主要方法是法解释学的方法。作者认为法解释学方法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传统上认为,法解释学属于方法论范畴;而现在的观点则认为,法解释学不但属于方法论范畴,而且属于本体论范畴;作者认为这是正确的。对法律的解释就是在创造法律本身。虽然相关主题的本土法律资源比较丰富,但是作者还是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归责原则 赔偿计算
引论
侵犯商标权所产生的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所指的“商标侵权责任”特指其中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而我们可以从司法实践中获知,由于商标专用权的特殊性,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影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重要性远远不及损害赔偿。商标的侵权赔偿,是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又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研究的商标侵权赔偿法律制度包括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考察我国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笔者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尽一致,难以形成统一整体;等等。本文旨在对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粗浅的介绍。并且阐明笔者对一些有争议的原则与方法的观点。
第一章 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将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归责”,德国学者道茨奇(Deutsch)认为是“决定何人,对于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负担其责任而言”。① 而学者邱聪智则认为是“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②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制度所考虑的,是在损害之外是否需要另寻归责事由,以及将什么作为归责事由的问题。从侵权法的来看,结果责任原则认为在损害之外无需另寻归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在损害之外尚需将行为人之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严格责任原则认为,根据法律之特别评价,行为人的某些状态可以作为归责事由。
相对于商标侵权法律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来说,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观点迭出,相持不下。在我国,很多学者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国内法根据。具体言之:“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款往往被认为确定了我国民法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