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处在最基层,同人民群众接触联系的时间和机会最多最广泛,基层的工作任务繁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乡镇,监督乡镇人大依法办事,指导乡镇人大搞好工作,还特别要关心和鼓励乡镇人大工作者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在人大工作岗位勤操劳,多奉献。乡镇人大工作者更要主动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汇报,主动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才会更有起色,上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会更加融洽。
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管理着国家事务的机关。因此,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关系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必须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乡镇人大工作者应当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党委也应当把同级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和关心,研究和办理。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要主动争取和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一是乡镇人大工作者在思想上必须明确服从党委领导,“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必须坚持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地位,必须自觉地把乡镇人大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着,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的筹备和召开,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的主席团会议的重要内容,乡镇人代会和主席团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的执法检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评议和对乡镇政府领导成员的述职评议等重要事项均应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取得乡镇党委的支持,甚至有些工作在进行中还需要乡镇党委去协调才会使人大的工作更完善、更满意;三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的重要决议、决定中,特别需要动员全乡镇干部群众去遵守和实施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通过乡镇党委号召全乡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去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全乡镇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乡镇人大同乡镇政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乡镇一级的政权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级政权机构中居于首要地位。同级的乡镇人民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三套班子的领导者都明确了这个关系,摆正了这个关系,处理好了这个关系,才有利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地位,有利于乡镇人大的权力发挥,有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笔者认为,法治国家并不是不需要老百姓守法,老百姓也要守法,而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为重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其意义也在于此。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是依法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是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五是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质询案,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