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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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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域化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经济壁垒和传统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界限,协调成员国间的税收政策,以避免因税收竞争而带来的贸易争端,建立包括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在内的共同税收制度。以欧盟为例,其税收一体化的特点是:一体化措施逐步规范,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体化范围越来越广,欧盟上述措施,对协调成员国间税收政策,完善单一欧洲市场,促进就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4、 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下跨国贸易飞速发展,并往往产生一项交易,多国伸手征税而形成税收竞争,因而阻碍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的流通。为此,国际间对此项的征税本着共同规范、自我约束和相互帮助的原则进行协商,这样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制止逃税发生,因此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发展。
5、 各国涉外税收管理普遍加强。经济全球化使跨国贸易越来越多,国际税收竞争也更直接,使国际逃税和避税也越来越多,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应税的国外所得没有征到;二是国内应税所得逃往国外。为减少税收竞争对本国(本地区)带来的利益损失,各国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主要有:(1)、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其国外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详定申报内容,如有违法,一经查出,予以严惩;(2)、对转让定价进行规范。众多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对此,多数国家已规定: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3)对避税港投资的控制。90年代起,全世界资金已有一半流入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形成国际避税的大漏洞,使得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一般列出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名单,凡在名单之列得国家或地区内投资办企业者,都责令其申报所得在本国纳税,取消一切税收优惠。(4)、制定受控公司税法。为防止国外所得长期积存而逃避征税,美国国内税法法典F部分规定,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即使没有汇回,也要计入当年所得征税。(5)、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6)、修改税收管辖权。不少国家(特别是拉美)把税收管辖权从属地主义该为属人主义,对所有居民的全世界所得征税。
6、 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适应经济全球话的要求而大幅削减关税的同时,经常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如频繁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也是税收竞争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某些企业为占领他国市场,以倾销手段即将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他国市场,如因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对其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进口国当局在确定了某一进口商品构成倾销的事实后,有权决定对倾销的商品征收不大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各国在鼓励出口上的通用做法是出口退税或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以现金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而在国际贸易准则中,一般认为对出口商品采取补贴的方式是不合适而且是不公平的。当进口国发现其进口的商品收到了补贴,为抵消出口国对该出口商品所作补贴的鼓励作用,进口国就有可能对这种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7、 电子商务引发新的税收问题。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为了在此方面的税收竞争获得优势,各国都在加紧研究,共同讨论行之有效的税收对策,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发布《全球电子贸易几个税收政策问题》,解决了技术特征、政策原则、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核心是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认为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2)1997年4月5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展开的电子商务税收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等电子贸易形式税务处理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3)1998年10月8—9日,OECD在加拿大渥太华展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各国政府和企业就电子商务课税达成了一致意见。具体内容包括: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使用以电子商务课税,而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课征消费税应遵循消费地原则,对数字化商品应视为提供劳务课税,而不能作为销售商品课税;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应与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纳税人相同,但是需要采取不同的识别方法。先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应继续适用,但需重新考虑其适用方法并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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