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在《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咨询公开体系实施要点》中明确确认董事会对财务预测编制之责任,要求财务预测编制完成后,应提董事会通过,但因故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得补提董事会追认。如未计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应表明“本次财务预测尚未经董事会通过”之字样,并应说明其原因及预计通过之日期。公告时须包括“企业之财务预测是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以提醒投资人预测不确定本质。同时还要求公司对于假设性资料提出佐证。
在管理当局责任的规定方面,中国大陆比较笼统,而台湾则非常具体,明确表示董事会应对此负责。
三、完善中国大陆财务预测制度的几点启示
1.中国大陆应建立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目前已客观存在财务预测信息需求市场,如企业向银行举债时,银行要求提供某些财务预测信息,投资者在投资时,更看重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应建立一个较完善的财务预测规范。同时要鼓励建立有权威的盈利预测专业机构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一方面既可以对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预测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约来,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预测财务信息的渠道也多样化。
2.提高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若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滞后,不仅给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有时也为某些别有动机的人提供了可承之机。因此不管是新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还是更正更新后的财务预测信息都应要求及时地公布。
5.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预测信息不同于历史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件进行编制,而预测信息则不同,更多依赖的是对于整个行业、本公司现状及未来趋势的预测及了解能力,公司管理层在这方面占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