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价值的初步认识
要想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问题,首先必须讨论价值是什么问题。马克思在谈到使用价值这种价值形式时曾说:“使用价值表示物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对价值的本质作出一般的抽象,而是谈一个具体、特殊的概念。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马克思又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也不是直接给价值下定义,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讨论价值产生的根源问题。然而,正是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为我们认识价值是什么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思路,使我们认识到:
第一,应从人(主体)的需要来认识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所谓价值是对象(客体)对于人(主体)的实际功用,是对象对于人需要的满足。离开了人的需要的满足,就谈不上对象的价值了。这里所说的需要应该怎样理解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我理解,马克思在这里谈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人却能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里所说的“物种的尺度”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实际是客观事物本身规律性的体现。其二,人还可以按照“内在的尺度”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谓“内在的尺度”指的是人自身要求的尺度,是人自身目的、需要的体现。它不是外在的、物种所具有的那种尺度,是人根据自己的目的、要求提出的尺度。它同价值直接相关,是价值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当我们谈到与价值相联系的主体需要时,是指的人的自身的目的、要求、愿望,是指的人的自身要求的尺度,而不是指的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的那种尺度。
第二,应从对象(客体)的存在和素质(或称属性)与人(主体(需要的相互关系中去理解价值。这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什么纯主观的东西,它只能在物与人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中才能产生。出去说,价值只是人们在评价中才能产生、存在,而评价又终归只不过是人的主观欲望、兴趣、情感、态度、意志的表现,那么就等于说从根本上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事实上,某一对象之所以具有某种价值,确乎是以对象的素质作为基础、前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但是,价值又并不是对象素质本身,只有当这些素质满足了以内在尺度为内容的主体的需要时,我们才说这一对象具有价值。物质现象如此,精神现象亦然。因此,我们在理解价值的很一的时候,既不能把价值看成是什么纯主观的东西,又不能把价值说成是什么对象素质的本身。所谓价值实际上是指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当我们谈到某一对象具有价值时,这一对象已不再是对象自身,而已包容,体现着主体的需要;同样,它也不是什么主体的某种主观臆想,而已把主体的需要物化为对象的某些素质。所以,我们说,价值的本质含义就在于:它是在主、客体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中,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素质的统一,是主体性同客观性的统一。
二、新闻传播活动中价值的含义
根据上述我们对价值本质含义的理解,可以看出价值既包含着价值客体,又包含着价值主体,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又相互联系、互为存在前提的。过去我们在讨论新闻学中价值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提法,称“新闻价值”。约定俗成,这似乎早已为大家所认同。但事实上,随着对新闻学中价值问题讨论的深入,有的学者感到这个提法有些含混,于是又提出“新闻的价值”,试图同“新闻价值”区别开来。但由于“新闻价值”与“新闻的价值”在语义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那么,问题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问题就在于没有看到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价值体系,不明确各自不同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事实上,在实际新闻传播活动中,从事实到新闻,这是一个传播的过程。事实是自然的存在物,经过记者选择、加工、过滤,变成了新闻事实,然后再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才变成了为受众所接受的新闻。新闻事实相对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事实来说,它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显示了记者对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过程。同时,它也是独立于记者之外的客观的物质存在。新闻事实再经过传播变成新闻以后,既是第二性的、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同时,也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性的物质存在,它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事实——新闻事实——新闻,这就构成了新闻传播的过程。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事实同记者发生关系,而新闻则同受众发生关系。如果把新闻试试看成价值客体,那么,记者则是价值主体;把新闻看成是价值客体,那么,受众则是价值主体。过去讨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问题时,有一种“标准说”,即认为“新闻价值是选择和衡量新闻的标准”,或者说:“新闻价值是记者衡量事实是否成为新闻的标准。”诚然,价值并非是什么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抽象物,无论是对于记者或是受众来说,他们总是要依据主观的愿望和客观的社会效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来选择新闻事实或新闻。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价值看成是衡量、取舍标准,是完全对的。但是,如果把它作为“新闻价值”的界说,那就容易造成含混。上述说法中的“新闻价值”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如果说,“新闻价值”指的是新闻的价值,那么,它的价值主体就应该是受众,是受众选择和衡量新闻的标准。但在上说中,分明又是指的记者;而把记者作为价值主体,其价值客体则又不是新闻,而是新闻事实,亦该称为新闻事实的价值了。所以,分不清各自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就很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照我看来,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应该有两个不同的价值层面,或者说两个价值体系:一个是“新闻事实的价值”,其价值客体是新闻事实,价值主体是记者;一个是“新闻的价值”,其价值客体是新闻,价值主体是受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