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意义上“一切断于法”的“法治”观念,是以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权力结构为基础。这种”法治”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管治社会的工具与手段而存在和起作用;它既无法形成对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与制约,也无法表现出它的最高权威性。在这种”法治‘,观念支配下,法只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没有有效地被社会公众所掌握;法不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用来维护与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无法有效地用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社会公众赋予义务、剥夺权利以及对社会公众申辩的驳回,往往缺乏必要的和充分的理由与说明。
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最高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P.214)。这种法治应当充分符合并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与要求,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意志;社会秩序应当由这种法治来加以规定和维持。同时,法应当为社会公众所掌握,为他们用来捍卫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而起作用。因此,树立当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法治行政理念是我国行政发展的当务之急。
就政府公共行政的具体环节而言,我国在行政立法方面,“法律的至高地位和至上权威尚未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历史条件下,立法所追求的主要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 (P. 46)。这种“工具性”的立法指导思想导致了我国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立法”的出现。现实中有的行政立法者借助立法来反映和确定其自身的特定利益,甚至维护其自身的权力和垄断地位的“经济人”特性使其不惜抵触宪法和法律,并呈现出主要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而是作为本部门、本地区代言人出现的立法特征;还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翻板为行政规章,行政手段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出现,并在公共行政改革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旗号声中用这种“计划”式行政规章去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从而造成了市场经济的扭曲发展和一定程度的国家法制的不统一。结果是导致了政府行政权力及其干预领域的不断扩张,甚至出现了政府行政机关以“泛化”的行政规章任意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规制和规制泛滥等问题???? ( p.167),形成了授权对象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立法的大量事实。因此,越强调依法办事,就越导致了行政权力对市场与社会的干预和对社会公众合法权利的侵害,就越导致了权力的商品化。这是当前我国政府公共行政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新动向。
在行政执行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行政执行过程中执法不公的问题严重,一些政府行政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助长权力进人市场和权力商品化,进而产生了以寻租(rent-see-king)为典型特征的“权钱交易”。另一方面,行政执行手段不力的问题突出,执行手段疲软,政府监管不力。法律在赋予政府执行权力的同时,却没有规定强度相应的执行手段,执行往往都是根据地方政府或各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在行政处罚方面,处罚的目的与手段之间不协调,以罚代刑放纵了违法者;处罚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适应,处罚软弱无力使违法者有利可图,同时,该得到有效规制的行政处罚权却没有得到规制,滥用职权的现象严重。没有处罚设定权的行政机关乱设处罚,且自罚自收;有处罚设定权的政府机关超越其职权界限增加处罚种类,改变处罚适用范围,处罚不依程序。这已成为了社会的一大弊端。
在政府行政组织内部的相互关系方面,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制度还没有建立与形成;政府行政系统内部在机构设置、层级划分、分工协作、沟通方式、职能范围等方面,存在着部门职能重叠、政出多门、长官意志、事权分散、扯皮推诱、相互制约、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有直接或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授权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一般权限部门和专门权限部门之间职权逾越或侵权的现象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