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要还俗的喇嘛,应该支持和鼓励;对于老弱残废无家可归的喇嘛,应该集中寺庙居住,组织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对于他们的生活不足应该给以适当的救济,甚至可以考虑养起来。有些守法但不愿还俗的喇嘛,可以同他们住在一起。这样对于争取群众、消除群众顾虑(怕灭教)有很大好处,也便于进行管理和教育。
(3)对于生产建设妨害不大的一些风俗习惯,不要急于改变,应该听任群众的自愿;必要时也可作些促进工作,启发他们的觉悟。因为如果触动的面太广了,不利于宗教制度的改革。
可见,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宗教制度、宗教生活中带有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性质的内容,以恢复和确保宗教自身的纯洁性,并非取消合理的宗教制度,更不是要消灭宗教。
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方针
为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针:
1.慎重改革的方针。处理宗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宗教改革的问题。对于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党和政府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一再强调要从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愿望出发,不要急于行事、急于求成。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政务会议上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的总结发言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因此,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改革所持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尽管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也发生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很快得到了纠正。1956年7月,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进一步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页。)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
根据这一方针的精神,新疆等地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宗教寺庙的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木和寺庙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用;农业合作化后,寺庙土地私有制仍可不变;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注:参见刘仲康:《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及基本经验》,《新疆社会经济》1997年第6期,第71页。)
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也一再强调,要在具体工作上持慎重的态度,要具体地区具体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他说:“至于具体作法,要因时因地,看时间、条件来决定。有些地方可能一次改掉,有的可能分几次;有的时间短些,有的时间要长些。时机到了没有?是不是成熟了?总的来说恐怕是改的时间到了。但是具体地说,要改的一些东西在某一地方,当地群众是不是都赞成改,要看具体情况。群众赞成这是主要的。同时还应当尽量争取爱国上层赞成。迟改早改,今年改还是明年改,也要看具体情况,并不是说要改就在1958年哪一月哪一天,全国一律行动。因为条件不同,时间可长可短,步骤也可以有所不同。”(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