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页。)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间接代理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将其真实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这种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代理人的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视代理人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代理关系是隐藏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2.代理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是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被代理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一点表明了间接代理是属于代理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成为代理;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代理那样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是经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