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活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把绿色贸易、绿色经济、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我国要借鉴国外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功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要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签订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贸易摩擦。要理性对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双重效应,渐进提升自己的环境标准要求,推动资源合理使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其次,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 。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以优惠待遇,是WTO关于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发展、资金贸易上的特别需要并规定相应的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这些待遇的实际获得还须发展中国家的极力争取。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外贸利益和企业公平贸易机会。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总干事鲁杰罗誉为WTO的“最突出贡献”,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而将争端交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纠纷大部分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1998年10月,WTO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如果有违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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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农业经济问题,2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