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按照判定标准,恶意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实施歧视性标准 如果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它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2002年6月,日本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对从我国进口的鳗加工品以进口申报的10%进行抽样检测,而对别国进口的烧烤鳗仅以5%进行抽样检测。再次,日本新政策也让人怀疑带有某种恶意。由于日本鳗鱼进口主要来源于我国,日本屡次发生仅仅是对我国鳗鱼采取严格措施,但对其他水产品却并无更多规定。这种做法带有很明显的针对性,而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不容许的。
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种高低不同的标准,即双重标准,没有用同一个标准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那么这种双重标准的实质也是阻止国外产品的进入,这显然是违背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曾在低毒性农药毒死蜱的残留量方面规定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进口菠菜规定为不超过0.01PPM,而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却限制在3PPM此外油菜2PPM、白菜和洋白菜1PPM、番茄0.5PPM,相差竟达300倍之多,所有这些规定使绿色壁垒的歧视性暴露无遗。
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 发达国家利用其繁杂的绿色技术标准、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来自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往往因受制于多项指标技术参数而顾此失彼。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为例,入世前一般仅需检测6—7种农药含量,而现在需经检测的项目多达134种,其中按欧盟市场对茶叶进口的有关规定,对农药残留的检验也由先前的6种增加到现在的62种。此外,日本也将进口我国大米的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目前的116项。
繁杂的进口手续 以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为例,以前一箱冷冻菠菜到日本一个星期左右就可获得通关,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没有要求的材料审核。而且日方要求输日菠菜必须同时附带大批书面材料,用于记载菠菜从种植到出口每一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而这些仅是以通关前让日方判断我国冷冻菠菜是否有资格获得检查,并不代表材料齐全日方就一定会检查。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大量的附加劳动给出口企业增加了成本,以前山东每年出口日本的冷冻菠菜为4万-5万吨,而自2004年7月以来每年1万吨的出口量都无法实现。
其它方面的限制 除以上措施外,发达国家还利用一些其它方面的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此外,日本在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施的同时,强化对进口商的处罚,除增加罚金外,还公布进口商的名称。这实际上通过加强对进口商的约束,提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很大障碍。
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的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恶意绿色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
应对恶意绿色壁垒的措施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壁垒保护主义的倾向,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辨,对绿色壁垒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