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20转借这一用意,“规则”意识应是法律从业者“起步伊始”所当养成的法律理性的重要内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从业者在研习法律之初就应当明了并有所思想准备,应将自己的个性色彩归纳入、体现在对于法律、法学的学科域界和学术纪律的规范之下。
自律,意味着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自我认识、自身努力和自觉遵守,教育只是解决认识,同时起到警示作用,而更主要的还在于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包括自我感悟、自我体验、自我控制。道德上的自我修养是一个较高的境界,必须善恶辨清,是非分明,小处做起,持之以恒,正所谓修身养性,以求品端行正。也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信仰法律”。21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规范;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视为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做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帖措置……强调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
在信仰的同时,法律从业者也应当如一切人类生活的建设者,对传统保持必要的尊重甚至敬畏。法律既是传统的产物,而且是传统本身;不仅每一种法统总是特定人文类型传统这一“家族之树”的分枝,而且,法律生命的肥瘠荣枯,紧系于其所属人文类型传统的盛衰存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传统在内的一切传统,不仅意味着时间之维上的一个“过去”,而且构成了时空之维上的“当下”。就法律传统而言,正如有人说的那样,它是“当下的一个重要的规则性存在”。22
这样,法官获得对法律信仰、敬畏以及对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
(二)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外部约束——他律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仅靠法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是很困难的。他律,最主要的就是以监督来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需要建立一种规则,使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遵循这种规则,这对于公正司法非常重要。而对于职业道德最有效的内部监督,就是有相应的道德规范作为调整依据。
参看其他国家:1924年,在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伦理的规范,即“美国法官行为准则”。以后加拿大也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欧洲许多国家是将法官的职业道德伦理在法官法中加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综合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