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体制改革思路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当中可略见一斑。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体制改革一般以机构改革为外现形式展开,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改革主要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在政府规模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及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这就是说以前我国的行政改革基本上是围绕政府的权力结构展开的,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精简机构,都没有跳出这一范畴,因为精简机构明显是政府内部结构的一种规模变化;而下放权力意味着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流动,也只是政府内部上下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往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和人员裁减,都没有取得持续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变动,行政改革难以触及管理体制本身,外延式的机构改革跳不出“精简――膨胀”循环往复的“怪圈”。同样,对于下放权力,学术界的批评之声也未间断过,所谓“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下放,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积极发展。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中带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倒挂”现象。
摘 要 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在改革大潮中取得了许多创新性成就,但也面临着权力运行
无序、决策制度短缺、公共治理转型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局限;实现地方政府体制创新应从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重构地方政府结构、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地方政府 体制创新 制度分析
一、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也进行了以调整国家权力结构,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改革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地方的政府体制因此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一是中央与地方某些制度性框架已初步确立。宪法和组织法改变了一级立法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获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地方政府领导人由上级直接任命改为地方人大选举;分税制的实施有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化。尽管从总体说,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 但上述这些变化毕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为今后理性化的地方分权提供了思路。
二是地方政府角色、功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在传统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角色、功能极为单一。改革开放之后,地方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诸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更大的独立性和更重要的责任。特别是改变统收统支的财政分配模式、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后,地方政府反映和代表地方利益的功能得到加强。这些变化虽然没有改变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集权型政府模式,但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功能双重化: 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 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
三是出现了许多地方治理模式的新探索。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进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试点。“行政三分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政府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的相对分离,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按此原则,试点城市将以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社会发展三大体系为基础,至少设立三个决策局,相应的法规、政策等由各决策局制定,决策局下分设不同的执行局。
但是,应当看到,地方政府体制创新从总体上并不十分理想,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第一,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面临着权力运行无序的挑战。我国地方政府改革是循着解决高度集权、下放权力路子进行的。但在权力下放过程中,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约束,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权力博弈空间,出现所谓“跑步钱进”等怪现象,地方常有越权行为和“变通”做法,使中央的政令难以落实,既扼制了地方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又严重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弱化了中央的权威;另一方面,在地方与地方的关系上,又表现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地区封锁和竞争的无序。各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地区经济的冲动下,从自身利益出发,控制本地资源,封锁地区市场,禁止原材料外运,禁止输入外地产品等,形成了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即人们所说的“诸侯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