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层面上的选举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1、“一票一值”的尴尬
这里仅以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为例说明。1953 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 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直辖市、市、市辖区,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如十届全国人大湖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为118 ,湖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为123,但湖南省的人口却比湖北省多400 多万,其原因主要是湖北省城市人口比湖南省城市人口多。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 人,占5114 % ,第二届67 人,占5146 % ,第三届209 人,占6187 % ,第四届662 人,占2219 % ,第五届720 人,占20159 % ,第六届348 人,占1117 % , 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 % ,第八届280 人,占914 % ,第九届240 人,占8 %。由此可见,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 %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这些都无不显示出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存在着实际不平等的事实。
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并用选举制度是我国目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它同我国建国以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基本状况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在某种意义上,直选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但是,扩大直选的操作有很大困难:人大代表候选人绝大多数是由党的组织人事系统决定的,而且人大代表中70 %是党员身份,在组织人事系统不改革现有的候选人提名和确定方式以及党内没有进行候选人竞争等民主选举改革之前,扩大直接选举存有政治风险;东西部的发展差距、城市与农村的社会服务程度落差使得选举制度的民主化进程受阻,尤其是大部分人口居住在中西部的农村,如何让选民了解候选人在技术上有很大难度;我国现在有五级人大代表,在各层次选举不同步的情况下,民主实践仍然不够,公民的民主认识水平、参与热情及实践民主的能力还不理想;现行选举法制度建设不完全适应直接选举实践;就同一层级人大代表的产生而言,直选的经费开支肯定大于间接选举,地方财政也难以承担巨额的选举成本,比如河南省县级换届选举全省开支接近一个亿。[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