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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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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票制”公推直选镇党委书记的实践效果

桂花镇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一,激活了农村人才资源,为农村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新机遇,这对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社会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才是一种资源,干部选任工作实质是配置人才资源,而要使人才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公平竞争。人才选拔中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就是市场平等、竞争、法制、公开等精神在人才选拔过程中的渗透和反应,这些原则的确立是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必要条件。“三票制”公推直选镇党委书记的实践真正实现了“多数人选多数人”,一改原有体制下“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封闭式的人才选拔方式,从而提高了知人、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因此大大激活了农村人才资源,为农村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新机遇。“三票制”公推直选党政领导干部一个直接的社会功效,是通过当选干部的勤奋、务实的工作达到化解农村矛盾,起到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干群关系,汇聚民心等作用,这是党在农村依法执政的坚实的社会基础。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项根本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存在民主基础不够的问题。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等等。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政治;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法理层面上选举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准则。然而究其实质,它是一种求得平衡的妥协机制——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为什么需要平衡,或者说为什么选举法必须是平衡法? 从公共选择角度来看,法的平衡要求,不是某种外部力量对选举法所提出的要求,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共选择结果的内在需要。易言之,法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必须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共同的约束条件下都得到最大化,不能有所偏向。   因为,法律和政府虽然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共物品表现出强烈的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问题:人们之间的竞争要么导致垄断的出现,要么导致恶性竞争,在很多情况下显得没有效率。因此,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避免了社会发展的整体混乱和市场失灵。然而,政府和法律一旦产生便又会成为凌驾于社会个人之上的独立体,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和法律并不一定能使社会更加井然有序。因为履行政府职责和制定、执行法律的人也是“经济人”,他们的行为也受利益最大化支配,极易作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必须限制法律和政府的无限扩张。否则,法便不是公民维权的工具,反而成了限制公民行使权利的障碍,不能平衡各“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共同的约束下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或者组合利益的最优化,这显然是违背了法的内在要求。   对照我们的现行选举法,其管理与控制的核心特点反映了其未能完全摆脱自我利益最大化追求的负面影响,未能较好地处理选举组织、选民、代表候选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在:选举是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的意愿,也削弱了代表与基层选民的联系,选民也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缺乏真正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现行选举法关于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规定限制过严,候选人只处于被介绍的地位,选举法没有为候选人提供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选民支持的途径和机会,选民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等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已日趋频繁,而流动人口参加选举却成了两头都不管的问题,流动人口无形中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缺乏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监督机制。选举中出现各种舞弊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而实践中在这方面显然存在欠缺:选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是被强行拉票,或是选举结果得不到兑现,甚至出现选民被打的恶性案件,严重损害选民的参与积极性,等等。[1 ]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选民、候选代表、选举组织三者的力量对比中,前两者均处于劣势,后者则具有前两者无法企及的优势,这不仅不符合达到多赢共利的帕累托状态的条件要求,也不符合连续性博弈中“纳什均衡”的条件要求的。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它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是由众多人共同参与的博弈过程。这个协议对各方利益的配置是否平衡,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博弈是否充分,参与博弈各方是否平等竞争、公平博弈。博弈是充分的,所达成的协议已经最大限度地、平衡地反映了各方的利益要求,各方就会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否则,自身利益还未获得最大化的一方就没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协议就可能被搁置或者被破坏。一个有效的、理想的法规应当是一个纳什均衡。   显而易见,这种各方力量不均衡的政治博弈虽然使选举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难以规避处于不利地位的博弈方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采取其他的行动策略,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发生用脚“选举”以子弹(拳头) 代替选票的过激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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