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把握八句关键语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八句关键语包括:1、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2、新闻与创作分开,避免虚假新闻;3、事实与结论分开,避免“传媒审判”;4、报道与评论分开,把握“公正”原则;5、客观与主观分开,充分利用“特许”;6、掌握“平衡”技巧,不作一方“代言”;7、保护隐私,保障当事人的决定权;8、对事不对人,保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键语
新闻侵权
预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事业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是新闻对社会的全面介入。新闻报道已经从单纯的政治宣传,过度到对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关注。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报道消息,引导舆论,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担负起了社会责任。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日益增多的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就难以避免。体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一方面是新闻工作者的权益被侵害;另一方面则是新闻工作者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新闻工作的维权的问题应该得到社会的全面关注,新闻侵权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预防上不可大意。为此,八句关键语需要熟练把握。
一、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
为什么要讲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这得从法律关系上来认识。
新闻记者与公民,包括采访对象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新闻记者的权利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权利,它只能建立在被采访对象自愿的基础上。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义务外,其他公民和法人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即他们有接受采访的自由,也有权拒绝采访的自由。采访者与被采访者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记者一定要尊重被采访者的权利,不能采取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为了保证采访能够顺利地进行,只能依靠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人格魅力,利用采访技巧来吸引对象,获取信息,达到完成采访任务的目的。
采访获得的材料,一定要慎重处理,涉及侵权问题,被采访人不同意发表的,务必要慎重。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98《解释》” )“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被动提供新闻材料的情况较复杂,是否侵害他人名誉主要以“是否同意发表”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条件。被采访人同意发表,包括明示或默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采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发表,而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被动提供新闻材料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应特别注意了解并尊重新闻材料提供者对“发表”与否表示的意见,务必考虑“擅自发表”的后果,加强自我约束。
二、 新闻与创作分开,避免虚假新闻。
新闻,按照六要素说,是指“事件”(What)、当事人(Who)、时间(When)、地点(Where)、原因(Why)、如何发生(How)。六要素指的是什么?就是指构成事实的六要素,即保证我们的新闻真实的六个要素。它们是我们为读者提供新闻的基本的质量标准,也是新闻工作者取信于新闻消费者的诚信标准。如果我们不按这六个标准来生产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如果我们不按这六个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我们就背信弃义,失信于消费者。讲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是一种标榜,是一种存在的真实,即新闻是以提供真实的事实来满足消费者的。新闻工作者是靠真实吃饭的。
创作,指的是与新闻相对的文学创作。文学创作的产品是文学形象。它要求的是典型环境、典型性格、典型事物。文学创作也讲真实,但它追求的真实是艺术的真实,是或然性的真实,是可能存在的真实。用文学家的话来说,是社会真实,而不是个别真实。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说某人就是巴尔扎克笔下的高老头,但我们却不能指认某人就是高老头,某地就是巴黎。文学创作的真实,和新闻真实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从事新闻采访、写作时,我们面对的、要表现的真实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是真实的对象。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容许的,就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