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风险资本家的筹资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为一旦基金筹集完毕,有限合伙人对资金的追索权就会受到限制。为了限制风险资本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筹资财务合同中通常内含针对风险资本家的限制性合同条款。限制性条款的因合同监控的难易程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不同而有所区别。[2]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限制新基金的筹集。筹集新的风险投资基金会增加风险资本家的管理费用收入,但会减少风险资本家对原有基金的关注程度。为此,合同通常规定在现有基金资本的一定百分比已被投出之前或在一定日期之前,禁止风险资本家筹集新的资金。(2)有限合伙人拥有分阶段供给资本并保留放弃投资的权利。上述权利是对风险资本家筹资权利的一种约束。(3)限制风险资本家对债务的筹资。作为期权持有人,风险资本家可能会通过增大基金的财务杠杆来提升他们所持有的看涨期权的价值,这是以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为此,合同会把债务限制在承付资本或资产的一定百分比之内,在某些情况下还限制债务的期限。
(4)限制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风险资本家出于减轻自身努力程度及压力、增加闲暇时间的需要,往往会引进一些新的普通合伙人。当新来的普通合伙人经验不够或素质较低时,就会导致管理质量的下降。
因此,许多投资基金规定新的普通合伙人加入必须经由顾问委员会或一定百分比的有限合伙人的同意。(5)反股权稀释条款。反股权稀释条款的主要动机是防止因公司低价发行新股使原股东资产严重缩水或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下降。其核心内容包括:赋予老股东以新股优先购买权,以有利于老股东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赋予优先股以调整转换价格的权利,以便在股权稀释现象发生时,优先股转换到的普通股数量能够相应增加。
2.风险资本的投资权配置
在有限合伙制的财务治理架构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作为一般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由风险资本家行使主要的投资权利,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过程的监管以及最后股份投资的变现,这个过程一般要经历1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个过程当中,风险资本家有很多机会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如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冒不适当的风险,把最好的投资机会留给自己。为减少风险资本家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代理成本,风险投资财务合同设计了一系列针对风险资本家的内含激励和约束功能的投资条款来明确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的投资权利范围。主要包括:(1)对单一企业投资额的限定。为了防止风险资本家通过追加大笔投资的方式来挽救以前对业绩较差企业的投资损失,合同往往规定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占基金资本或承付资本(Committend capital)的最高百分比。有时可以通过规定基金的两到三笔最大投资总额来加以约束。
(2)对使用利润进行投资的限制。由于对外发行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较高,而债务筹资一方面受到种种限制、另一方面又要承担较大的筹资风险,因此风险资本家通常不愿将利润分与投资者,而是将其用作投资。为防止风险资本家过度使用利润进行投资,增加投资者的风险,降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合同通常对使用利润进行投资加以限制。具体做法有两种:其一,风险资本家用利润进行投资要征得顾问委员会或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其二,在一定日期之后或已投资额己超过承付资本一定百分比之后,利润将被禁止用于再投资。(3)对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型的限制。由于同类资产对不同的投资者回报率存在差异,为防止风险资本家提高的回报率而损害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或出于对风险资本家会选择他们不熟悉的资产类型进行投资的担忧,投资合同通常会规定基金对某一类资产的投资不能超过资本或资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
3.其他财务决策权的配置
其他财务决策权限划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1)风险资本家股权出售的限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持有合伙企业股份有利于将风险资本家的利益与投资项目的业绩捆绑在一起,激发风险资本家的努力程度,降低代理成本。而当风险资本家出售合伙企业的股权时,有可能会削弱风险资本家监控投资项目的激励强度。因此,有限合伙协议通常明确禁止风险资本家转让股权,或者要求这种转让必须征得大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2)风险资本家利润分成的限制。利润分成是风险资本家取得报酬的主要方式,但合同通常规定,一般合伙人的利润分成要等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