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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以合同之债为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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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结果,预期违约制度被英美法系普遍接受。但是,在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基础及正当化进行说明时,却始终存在不同的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①要约承诺理论(The offer and accptance theory)从解除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的观点出发,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被承诺方接受的解除合同的要约;②不可能履行理论(工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表明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③隐含条件理论(The implied term theory)。该理论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隐含条件—禁止违反合同义务;④实际违约理论(The present breach theory)认为预期违约行为本身就等于实际违约。这一理论在美国为通说;⑤保护履行期待理论(Protection of the expectation of performance)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就产生了一种履行期待。预期违约规则就在于保护这种期待;⑥必然违约理论(The inevitablebreach basis)认为预期违约行为必然产生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
1、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的发展
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是从英国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
一般认为,明示预期违约产生于英国1852年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ester V. De La Tour) 一案。本案的大法官Campbell认为“如果让原告可以在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后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保留基于对方的违约而诉请赔偿的权利,那显然更加合理,并且对双方当事人都更加有利。因此,原告不必空空等待和花费无益的金钱来做履行准备,他可以自由的寻找为其他雇主服务的机会,这将可以减轻其损失,否则这些损失他将有权基于违约而主张。”“一个人如果先自愿订立了合同,然后违法地拒绝履行之,那么他不能够因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立刻起诉而合理的抱怨。允许受害方进行下述选择以乎是合理的:或者立刻起诉,或者等到约定的履行期,根据是否实际违约而选择是否起诉。” “应当认为,对于一个约定应当在一个特定的日期为某行为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似乎没有理由要求另外一方通过诉讼寻求救济之前必须等待履行期到来。能够使得合同义务免除的唯一理由似乎是:履行拒绝的表示可以被视为违反合同。” 英国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最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明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此后,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况,英国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从而确定了两种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 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将其视为实际违约,从而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即可以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这种救济手段是在Hochster V. De La Tour(1853年)案中确立的,本案的大法官Campbell指出“对方当事人立即起诉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这一判例规则成为对预期违约制度救济的一般原则为后来的判例所沿袭
(2)受害方拒绝接受明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前毁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等到实际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即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实际履行。 但非违约方必需承担对方作毁约表示至合同期届满这段时间的风险,第二种救济措施确立于Avery V.bowden(1855)案 。
默示的预期违约规则是英国在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此案确立的默示预期违约在以后的审判中得到了广泛的遵循,至此,在英国判例上形成了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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