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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以合同之债为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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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史立梅、胡长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4.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5.龙宗智、李玉花:“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年秋季号。 
  6.王光贤:“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7.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8.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9.刘向阳、迟军:《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30日。 

【摘要】
本文在当前民主与法治观念不断深入弘扬的同时,以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为引子,在刑讯逼供等损害人权的杂音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当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重大意义等方面就创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2005年4月1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终于被洗刷冤情,宣告无罪。在这起冤案中,许多现象十分发人深思。比如怀疑对象被刑讯逼供,上访群众受到拘捕;正当申诉置之未理,合法辩护未予采纳;敢于作证的群众受打击,怀疑对象的孩子被株连等等。除了审判机关,中国刑事证据立法也因此被推到风口浪尖。佘祥林冤案似乎让整个法学界蒙羞。用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的话说,现有的司法运作机制不变,证据规则不变,导致冤案的体制瓶颈终归难以突破。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荆州地区中院依据屈打成招的口供判以死刑→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市县有关部门协调(先定后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15年,这条被法学界视为漏洞百出的冤案流水线,如此将佘祥林一举送进冤狱。【1】
佘祥林案暴露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成了损害司法制度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毒瘤。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就此做出司法解释,“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佘祥林等冤案不仅暴露出少数公安机关单位在办案过程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当常见,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没有充分证据印证的口供,成了法院判罚的重要乃至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的意义。
非法证据,是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公安司法官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规则。在各国的证据立法中,非法证据规则也都有不同的体现,这是因为,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对待非法证据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产物,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作出一些规定,但并不全面,很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况且,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项规则作出某些规定,而未有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并不利于在司法工作中实施。【2】本文试图就创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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