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请愿行为适用除外(PetitioningImmunity)
所谓请愿行为,是指或企业联合组织要求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采取措施限制贸易等游说行为。豁免请愿行为的反托拉斯法责任的主要依据是Noerr-Penningtondoctrine,也称之Noerrdoctrine.该学说由最高法院确立,其名称来源于该院的两个案例:EasternRailroadPresidentsConferencev.NoerrMotorFreight,Inc.(1961)和UnitedMineWorkersofAmericav.Pennington.(1965)。 Noerr案起因于汽车长途货运与铁路长途货运的激烈竞争。[6]该案原告宾夕法尼亚州的41家汽车货运经营者指控24家铁路运输者合谋限制、垄断长途货运业务。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从事了不利于汽车运输业的公共活动,推动旨在损害汽车运输业的法律的通过和实施,在广大公众中制造灾难性气氛,损害原告与客户之间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要求三倍损害赔偿,并寻求禁令救济。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布莱克法官认为: 仅仅企图影响法律的通过和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只禁止那些个人或公司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贸易限制或垄断。谢尔曼法不禁止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请求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某项可能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结果的法律的联合行为。如果对贸易的限制或垄断是经过正当的政府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私人行为的结果,那么它就没有违反谢尔曼法。这一结论建基于这样的事实:在我们的政府体制下,一项法律是否应当通过,通过之后,是否应当实施,是立法机关或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只要它不违反宪法的有关条款。 尽管请求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某项可能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结果的法律的联合行为,在广义上,属于限制贸易的联合,但它们与所称之违反谢尔曼法之联合,如果有相似之处,也是极少的。谢尔曼法中的联合以明示或默示协议为特征,或以参加者联合放弃贸易自由,或通过固定价格、联合抵制、划分市场和其他类似安排剥夺他人贸易自由的非正式协议为特征。联合寻求立法或法律实施的协议与被谢尔曼法所谴责的传统协议有本质区别。而且将谢尔曼法适用于禁止寻求法律的通过或实施的联合行为也会碰到因难。首先,这种主张将实质上削弱政府通过立法和执法采取措施限制贸易的权利。在一个代议制民主国家,政府部门代表人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代议制的全部含义依赖于人们向其代表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承认政府的代表权力,同时又认为人们不能自由地向政府表达他们的意愿,将把谢尔曼法的目的归于规制在该法的立法上没有任何基础的活动,而非商业活动。第二,至少同样明显的是,谢尔曼法的这种解释将引起非常重要的宪法问题。请愿权利是为权利法案所保护的重要自由权之一,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轻易将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目的归于侵犯这种自由权。 Pennington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7]工会与部分雇主签订的旨在在全行业内获取一致劳动标准的协议是否违反谢尔曼法,工会与雇主游说劳工大臣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是否违反谢尔曼法。最高法院怀特法官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工会与雇主的谈判包括工资标准或其他强制性事项就使工会与雇主间的协议自动豁免谢尔曼法的适用;工会可与某一群雇主谈判签订工资协议,也可同其他雇主达成相同条款,但当工会与某一群雇主签订协议,并将某种工资标准强加给另一些雇主,从而构成限制竞争的合谋时,就失去了反托拉斯豁免权;联邦劳动政策不允许工会和某群谈判雇主对另一群谈判雇主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进行谈判,或解决整个行业内的工资和工作条件问题,也不允许一个雇主去决定签订工会对其竞争对手强加的类似合同;反托拉斯政策明确限制雇主与工会确定非谈判单位劳动标准的协议;工会与大煤炭公司之间的旨在在全行业内获取一致劳动标准的协议,不能豁免适用反托拉斯法;而影响官员的一致努力,即使其目的旨在消除竞争,也没有违反谢尔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