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选择余地,提高它们参预国际竞争的实力,必须在法律上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扫清障碍,并最终实现金融融合化、集团化的目标。
(五)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一方面在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想引导下,立法上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强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出于金融安全及保护国内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考虑,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又给予过多的业务限制,使外资金融业立法与WTO服务贸易总协议要求的脱节。因此,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使内外资金融机构成为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P>
防范风险'P>
金融国际化必然带来全球风险的迅速传递,因此,我国金融业也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外在风险的冲击问题。从目前的经济形势、金融政策趋势上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将有一个较为平稳的环境,审慎的借用外债原则及坚持资本项目管制的方针不会改变。现阶段来要警惕支付危机及与股票市场危机的相关金融风险。长远来看,还要警惕由于资本外逃、国际债务及汇率波动等因素而引发的危机。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在逐步对外放开金融资本市场的同时,更应总结亚洲、日本及南美等国家和地区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我国的金融机制还比较脆弱,面临金融、资本市场开放的新形势和挑战,未来防范和狙击金融危机最有效的方法是促进金融制度的改革,尽早地融入新体制,增强中国整个金融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以及对应危机的能力。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国金融体系较为脆弱,其中蕴含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因此,首先,保持人民币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为此要保证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并使投融资产品多元化。
直接融资的资本风险由微观经济主体承担,而间接融资——在国家垄断金融的背景下的风险实质上由政府承担,因此发展直接金融有利于促使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从而化解和降低风险。中国的资本市场目前规模还比较小,在经济中的作用还有待提高,在发展资本市场时要坚持两个原则:
第一,让最有效益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第二,让市场淘汰没有效益的企业。(二)提高危机的应对能力金融危机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且日趋频繁,损害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除了防范金融风险外,还应努力提高对金融危机处理的能力,尽量减少危机发生所带来的危害。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测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监管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将对外开放资本市场。虽然有一个过渡期,但外国金融企业终究很快要进入中国市场,这会挤压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及利润空间。面对外国公司的竞争,中国的金融机构要保证业务发展与应有利润,必须加强自己的实力,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重组、兼并,实行混业经营不可避免,这就对我国原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一)构建混业管理制度下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对金融集团来讲,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监管模式的改变相适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进行纵向个创立法、个别监管的立法体系和监管构架、这种监管构架对于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监管无疑是有效的,但该监管构架内个别监管机构受其监管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但不能融通而且还时常发生冲突,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活动既可能会出现监管真空,又可能存在重复监管、交叉监管的现象,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了问题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新的监管框架应当按业务种类而不是按企业类别来建立。在这一点上可以借监英国的新金融监管制度。
(二)通过评估实施金融机构分类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树立诚信形象,提高管理风险能力金融监管当局通过金融信息收集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业绩考评系统等技术力量的支持,建立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全方位的、经常化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考评制度,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评估,定出级别,通过对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收费管理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诚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