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重雄出生于1930年,1959年任札幌地裁判事,福岛是青年法律家协会的领袖,青法协是由辩护律师、法学部教授及法官组成的左翼组织。其根本目的是维护1947年实施的和平宪法。
1969年福岛接到了200多名住民起诉日本政府的诉讼,日本宪法第9条禁止日本保有军事力量。据此规定,地方居民(起诉方)认为,政府在他们居住的地界内建筑导弹基地违反宪法规定。
地方裁判所所长平贺健太看到了此次诉讼的政治意图,给福岛寄了一封信,希望福岛认定基地建设合乎法律规定。但福岛在政治上持左倾立场,认为日本自卫队的存在本身就违反宪法规定。所以在最后判决书中福岛认定基地的建设违宪。之后福岛认为平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独立。而把书简的复印件交给了青法协成员,青法协的某些人把书简向新闻界公开了。这在日本引起了很大反响,国会迫于舆论压力对平贺开始了弹劾手续。1970年10月,追诉委员会对平贺下达了不追诉决定。札幌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对平贺给与注意处分,之后把他配置到了东京高裁。
事务总局认为福岛擅自向新闻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违反了国家保密规定,决定对福岛予以处分。自民党控制的议会弹劾法院对福岛下了追诉犹予的决定。最高法院让福岛继续留在了札幌地裁,而福岛自身也维持了原来的政治姿态,继续在公共场合批判司法官僚。1973年他不顾最高法院的裁决,判定日本自卫队违宪。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最后很长时间把他安置在东京地方裁判所,之后命令他转任福井家裁。到1989年福岛59岁时,他已在偏僻地区的家庭法院任职12年。因此他最后选择了退职的道路。
自民党在法院的判决威胁其重要政治地盘时,也会毫不踌躇地向法官施加压力。比如日本的《公职选举法》限制候选人使用门户访问的选举战略。这种限制对现职候选人有利。因为现任候选人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达到宣传的目的。而没有职位的候选人就缺乏宣传的手段。自民党的现职候选人最多,所以限制对选举人的门户访问对其最为有利。
《公职选举法》138条规定禁止个别家庭访问。1950年最高法院判决类似的禁止合乎宪法规定。60年代后半期,选民认为这种规定违反言论自由(宪法21条)而提起诉讼。1967年做出了最初的判决。东京地裁慎重地表示138条有违宪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对应这个判决,下发了138条合宪的裁决。
1967年以来,最高法院起码7次判决禁止户别访问合乎宪法规定。禁止户别访问的政治重要性是很明显的,因此很多下级法院判事一直抵抗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抵抗的结果是他们都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惩罚。比如,青法协成员的宗哲郎,1968年任判事,1978年判决禁止门户访问违宪。到1990年,他依然在支部任职,他在做出这个判决后的13年中,3年在家庭裁判所渡过,5年在支部渡过。小川国男判事1979年初判决禁止家庭访问违宪,而一直到1990年,他还在支部任职。
在自民党的严格控制下,日本的法院只能做出符合自民党利益的判决,立法权干涉司法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西方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法院立法现象,在日本内阁制政府制度中就不会发生。而在司法独立的国家中,法院会利用独立司法权干涉立法,产生法院立法的现象。(如图6.1)
图6.1 法院立法的情况
B
L X V P
b
在确定司法权独立的国家法官会把符合自己意图的 法案变成法律。现假定议会和总统作出协商在X点决定法案(参照图6.1),假定官僚在b点上执行计划,现在如果议会通过决议,使官僚的计划移到X点(非2/3多数),那么总统会否决这个提案,因为b点接近总统的选好点P。同理官僚在X点的左侧执行方案,议会也会否决总统向X点右侧转移的方案。也就是说,官僚只要在LP上任意一点制定、执行立法计划就可以不受议会和总统的束缚。但当选民对官僚的行为提起诉讼时,独立的司法系统可能会把政策执行点转移到自己的偏好点V,这样法院就可以影响立法和行政。在提倡司法独立权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法院立法是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