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一时的台湾“白晓燕事件”,随着主犯陈进兴的被处决,已经被人们渐渐的谈忘了。最近台湾又传出艺人张艾嘉之子被匪徒绑架的消息,因当事人与警方密切配合,而警方也充分吸取了“白晓燕事件”中血的教训,对媒体封锁消息,才使得张艾嘉之子安然无恙。同样的事件,不同的结局,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提出来讨论的,那就是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首先,媒体作为受众每天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桥梁,要有一个合乎道德、情理和法律的新闻价值取向。
什么样的事件可以报道?什么样的事件需要谨慎报道?什么样的事件在当时的大环境制约下暂时不能报道?这些都是媒体必须慎重考虑并做出选择的。象“白晓燕事件”, 尽管有新闻价值。但警方还处于刑事侦查、破案阶段,媒体就兴师动众、积极介入,无论是从利于警方获取线索破案、取证、逮捕方面考虑;还是从利于当事人的安全考虑,媒体都不应该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一步一趋地紧跟警方,随时报道警方些许的破案进展,以致于成为为绑匪通风报信的窗口。主犯陈进兴被捕后交代,他之所以能在与警方交涉中占据主动,三易交换人质的地点并讨价还价,都是媒体的报道助了他一臂之力,每天收看新闻成了他获取外界信息的手段,而这时的媒体却不自觉地及时为他提供了资讯。这个教训是十分沉痛的。媒体任何不适当的介入都有可能打乱警方的牵制步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媒体作为监督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作用要有充分的认识,在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到帮忙不添乱。
媒介监督是各种监督形式之一。但媒介工作人员在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过程中要了解其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司法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一般来说,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有专门机关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批捕、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有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有法院负责。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媒体应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予以极大的支持与配合。切忌越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媒体只报道案件的发生情况,具体细节留待警方破案后报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媒体了解并尊重司法程序,对案件要进行客观报道,不能掺入个人的主观情绪,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做出结论。媒体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在法庭宣判后,对案件的评论只限于案件本身,对司法人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报道要注意把握分寸。媒体根据自己的特定利益为基点发表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会形成舆论导向,影响受众对事实的判断。评论不当会造成受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总之,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设法通过依靠公众共同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用舆论批评违反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司法的尊严。
——本文发表于《凤凰周刊》(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