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可以看出监管与规范的关系。规范是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和程序。从这一意义上讲,二者有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将金融法规条例的制定亦看做是监管,是值得商榷的。制定法规条例是立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的任务,虽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为实施监管不免要制定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但监管在本义上还应当是监督和促使有关规范的实施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否则,立法机关等也会成为监管机构。
(二)离岸市场监管的实证分析
离岸市场是否存在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理论认识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问题。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最好答案是对离岸市场的诸多国际化因素所联系到的国家和机构对离岸市场是否行使监管进行考证。离岸市场至少受来自以下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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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P>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一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准入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相关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此仅以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为例进行阐述。英国一向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但英国规定在该国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获得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FSA)所规定的当局的授权或豁免。FSA第3条规定,“任何人,除经授权或豁免外,不得在国从事或欲从事投资业务”。因此,在英国任何机构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参与离岸证券的发行。根据FSA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投资业务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构成在英国从事投资业务:一是该投资者从英国的永久性业务地从事投资业务;二是投资者在英国虽没有办公室或业务地,但其在英国所从事的活动构成投资业务。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之广可以由此略见一斑。
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重要方面。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国有关国际银行设施的规定严格地将国际银行设施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分账,设施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国际银行设施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国际银行设施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同时,离岸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性往往也是市场所在地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之一。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影响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行使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控制,这是离岸资金运营的特殊性造成的。首先,离岸存款中的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这种方式被认为是离岸货币存款运作的通例。离岸存款的偿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有关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二是通过银行内部划拨和往来行划拨,而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清算偿还是离岸货币市场通行的做法。因为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离岸银行并不能直接获得存款交易的巨额货币。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属性和主权性质,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清算系统进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清算设施才有这种能力和资格。所以,离岸存款只有在货币发行国作为该国央行负债才能够得以支付,并且也只有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能够对该货币的收付提供及时清算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