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中国城市居民对保险的认识,只有当他们对保险的认知度提高至一定水准,保险市场的蛋糕才会越来越大。而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市场成本对于每个保险人来说是很大的压力。在每个新产品进入市场初期的阶段中,往往是老产品为新产品作贡献,一方面可以通过老产品的知名度来带动新产品的销售,一方面为新产品的推广提供资金。因此,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这些经济发达城市的保险市场中,近年都将以“保障 投资理财”型的保险产品为主,通过推广这类产品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的认识,为日后的市场发展作准备。
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仍然有限
目前,保险监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使投资型保险的长足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发达的资本交易市场,多样化的金融投资产品,才能保证保险公司从投资中获取既定的收益,以兑现对投保人许诺的投资利益。当前我国的资本投资市场由于金融产品的种类少,对投资者来说,市场风险大,收益不稳定。以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为例,债券、股票和基金是该类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股市的动态将直接影响的投资收益,如,2001年初股市大幅下挫,交易日较少,有的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出现负值。而国有股停止减持,证券市场中大利好,导致今年第二季度各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普遍较高。投资型保险必须看重的是长期投资收益而不能只着眼于短期的投资收益。
从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形势来看,可投资的领域相对有限,过多资金在有限的领域追求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率不容乐观。从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来看,规避风险的金融产品少;现有的基金品种少,十几种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组合少,而随着政策的调整、监管的加强、法律法规的日趋健全、市场向成熟化方向发展、机构投资者增多,基金享受到的特权和优惠越来越少,以往在基金收益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一级市场收益等低风险收益不断下降,这些都是投资型保险发展的瓶颈。
投资型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发达资本市场的支撑,而完善资本市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保险监管体制仍然有待健全
在投资型保险的监管方面,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有较大的欠缺,主要为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滞后等。在投资型保险发展的短短二年多时间里,就已暴露出很多的弊病,具体表现在投资账户运行的规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度以及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等方面。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需要采取的措施有:1)建立健全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及与《保险法》相配套法规的制定,这应涵盖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再保险、投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外资保险公司等方面;2)完善中国保监会监管体系,包括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等内容3)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投保人的保障;4)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等。
考虑到我国保险监管起步较晚、存在问题较多的特点,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完善将会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对投资型保险的监管更需要在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摸索,以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的监管模式。
综上所述,在这些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寿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在近年仍将以风险相对较小的保障型产品为主。但是,在经济较发达、保险市场开发较早的上海、广州和北京等城市,“保障 投资理财”型的寿险产品将占据主要的市场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