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与公开谴责制度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增加信息披露再次违规成本,使公司违规披露下不为例。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详细地记入其诚信档案;对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应该有一种“累进力度”,即再犯从重,比如可规定董事、监事等累计犯错被公开谴责数次,就应“下课”;从而增加那些不注重自身声誉的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达到规范信息披露的目的。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疏通和逐步规范企业特别是亏损公司退出的通道市场,制定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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