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直接成本,如公开致歉、诉讼成本等。“对于敢冒被公开谴责之险而违规的上市公司早就对即使‘东窗事发’的后果了然于胸:他们早就摸透了监管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处罚原则(张旭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遭受谴责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无所顾忌。
二是机会成本,如被公开谴责达到一定次数将限制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权利和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的竞争成本的提高;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增发新股的条件。这样,再融资资格就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机会成本,增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威慑力。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广大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该通知主要是对大股东的行为做出约束,防止其利用增发“圈钱”,对于中小股东来讲,不能增发新股未必是个坏消息。
三是股价表现,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后,投资者能够公开获得并研究信息,对该信息做出反应,若股价大幅下跌,上市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股价对公开谴责做出的反应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相关。市场有效性的研究是证券市场股价是否无偏、完全地反应有用信息的检验。中国证券市场自1993年以来,已趋于弱式有效市场,对公开信息已有较快的反应,但还不是完全的半强势反应。至今为止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处于弱势有效状态,即股价不能有效无偏地反应有效信息;其次,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必然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利益是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实证的结果表明,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的股票表现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都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股权分置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不但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对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市场投资者用脚投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作用也非常有限。因为在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的前提下,代表大股东利益的管理层基本不用担心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被潜在竞争者通过收购或兼并赶下台,也不用担心由于股票价格的下跌而导致自身报酬的减少,这一点对于那些屡受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来说尤为明显。
监管的作用应当在于增加违规成本,任何市场都会有违规行为,只有让每个个体都知道违规行为将面临一个很大的成本,个体才会仔细权衡,慢慢地变得自律起来。
(二)违规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使其有利可图
信息披露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状态下的必然产物。两权分离使得信息披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必需品,同时也带来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市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财务会计信息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高级管理人员效用的大小以及目标函数是否能够实现。故当企业经营投资决策失误而导致业绩不佳时,高管人员为了逃避来自所有者的惩罚,就会产生利用发布虚假的或使人产生误解的财务会计信息来欺骗所有者的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掌握与披露成都难以观察,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看到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不能确定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已全部披露及披露程度,这就给上市公司利用选择性披露来谋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机会。
目前,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隐含的契约标准,仍使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助长了不归动机的形成,公司治理机制需加以改善。从表2统计结果来看,遭到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当中,公告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预警信息和重大对外投资的违规披露上,明显的反映出上市公司进行了有目的的违规披露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内容为其主要方式,关联交易内容披露不全或失实,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及披露不全面;上市公司的财务预警披露违规表现为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不实,许多上市公司的赢利预测值和实际实现值相去甚远,业绩预告“变脸”现象严重。自2000年底实行业绩预告制度以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更层出不穷,按照业绩预告制度,上市公司按正常程序预测亏损时,应发布预亏公告,许多上市公司推迟披露或根本就不披露预亏的信息;重大投资方面,许多上市公司在报表中只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对以前资金的去向不予任何披露或作虚假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