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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谴责公告的现状、问题及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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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5 2%
由上表可以看出被谴责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贷款事项是最主要的被公开谴责的违规行为。总样本中有66份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担保、贷款问题,占32%的比例,而这部分担保问题绝大部分是属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母公司占用资金。比如: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哈慈股份因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年末仍有1.02亿元的余额为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5亿元。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59份谴责公告是针对上市公司未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比例达28%,说明通过打“时间差”来赚取巨额利润已经成为一些资质不佳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有24家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公告;或前后多次变更,出尔反尔,出现严重偏差;或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将越来越多笔墨倾注于非重要事项,而对关键问题轻描淡写,报喜不报忧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占有比例12%:二者合计占到了总数的40%。
第三,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开谴责的原因之一,并且占9%的比例,值得关注;对募集资金变更、委托理财等违规行为的公开谴责相对较低;出现过因未及时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例子。
(三)再处罚情况分析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进行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被处罚公司改正错误,不再违规,同时对其他公司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制度是否真正实现了这一目的? 在此,本文统计了上述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再处罚情况。
表3被再次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统计
处罚次数 1次 2次 3次 合计
处罚家数 161 16 5 182
比重 88.46 8.79 2.75 100
从统计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受到过不止一次的公开谴责,显示出信息披露违规具有一定的“惯性”。其中16家上市公司受到过2次公开谴责,占受处罚公司总数的8.79%;有5家上市公司受到过3次公开谴责,占受处罚公司总数的2.75%;共有11.54%的上市公司受到过不止一次的公开谴责。为了进一步分析再处罚的频率和分布,我们将再处罚的情况放在时间框架下考察:
表4 再处罚的时间分布
年份 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总数 当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1999 3 - - - -
2000 4 - - - -
2001 50 1 4 2 2
2002 30 3 4 3 -
2003 27 3 1 - -
2004 32 2 - - -
2005 36 1 - - -
合计 182 10 9 5 2
可以看出,1999年和2000年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没有被再次公开谴责的情况;一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一年之内被公开谴责两次,占被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总数(182家)的5.5%,其中2002年3家、2003年3家、2004年2家。如哈慈股份(600752)在2004年6月16日,因为关联方占用资金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到10月8日,哈慈股份又违规为关联方提供3.4亿担保,未经审批也未及时披露,被上交所再次公开谴责;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是连续三年都被公开谴责,或者隔一年被公开谴责一次。这表明现行的公开谴责制度对某些不注重声誉的上市公司约束力不足,特别是对这些上市公司并未实行其他相关处罚措施,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未能对这些上市公司起到下不“违”例的威慑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谴责公告的问题

  谴责公告制度作为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实施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主要目的是使被处罚公司改正错误、吸取教训不再违规,同时给其他公司以警示作用,从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近年来遭到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家数呈递增趋势,其中一些公司还屡“责”不改,其问题何在?
(一)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
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理性的,和公司其他行为一样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成本效益比较的结果,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信息披露违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收益若大于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会选择违规行为;反之若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则会依法披露信息。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谴责公告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成本的范畴。可以把其概括为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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