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观照
80年代以来的中学政治课本中,有一个被主流社会反复宣传的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对民主的到来应该有耐心。
曾几何时,这样的民主观,被少数激进或者偏激的人士视为不肯还民主与民的“左”的观点。排除极少数极左人士主观上的封建意识,从经济发达的浙江乡村切入,客观地端详我们的现实,便会发现这样的民主观,是基于现实的理性判断。
论证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草根民主的历史:
22年前,一块写有“村民委员会”字样的木牌,赫然出现在广西合寨村。中国乡村民主自治由此发端。在中国民主政治史上,这块木牌,有与安徽小岗村按满手印的承包合同同等重大的意义。
八年后,在曾经主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彭真的引领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合寨村村民自治的尝试,终于掀开了中国乡村民主选举的序幕。中国政府的这一举措,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广泛关注,有西方知名媒体惊呼:“这是中国封闭制度下民主潮流的涌动。”
1998年,试行十年之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现实的观照下,删除了“试行”两字,最终演绎成草根阶层民主选举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十年试行,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如罢免权。试行法律中对村民选举的村干部有集体罢免权只简单提了一句话,而修订后的正式法律对此有了明确细致的规定。1999年6月11日,全国首例村民自己主持完成罢免村官的程序开始启动,温州寮东村村委会主任潘洪聪,其法定任期就以这样一种不光彩的方式提前结束。
两个月前,一份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从中央正式下发至各省市。据悉,这是近年来第一份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的中央文件。
前后十数年,“中国绝大多数农村村委会普遍完成了四次以上的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上级指派、任命,到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平稳过渡”。这是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詹成付对草根民主实践的总结。他的总体评价是:农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显著增强,村委会选举对农民和农村社会生活已经并正在产生着令人瞩目的积极影响。
我们以为这是一个关于全局的一般性评判,可以算作中国乡村民主自治的“平均成绩”。但这一成绩下面,还存在着中国乡村民主发展的区域性差异,或者说区域内的个体性差异。
浙江草根民主的制度创新
毫无疑问,浙江经济发达地区的草根民主水平,远远高出了“平均成绩”。
今年春天,我们在浙江义乌农村采访,惊奇于私营企业主捐资参政现象的广泛,我们在传媒撰文表达了对中国乡村新富阶层走上政治前台的欢喜。我们以为“老板参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农村增收和社会稳定是有利的。
然而,对经济人而言,“无利不起早”是个永恒的定律。我们如何保证有着经济人本性的“新贵”执政后不滥用政令,不搞权钱交易,不损公肥私?曾为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辩护的名律师邵颖波,还用少数反例列举了新富参政后资本与权力联姻的血腥。
我们不否认邵颖波的质疑,但在强调新富参政进步性这个“中心思想”的支配下,我们回避了对新富参政负面影响的讨论,只是援引较早研究乡村新富阶层政治诉求的学者党国英的话,一笔带过,“富人政治偶尔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
我们以轻松的口吻继续说,“这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启用什么样的“政策”才能“调整得当”?当时我们没有答案。
几个月后的今天,我们在温州找到了一种答案:换届选举中推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这一制度被物化后,表现为一纸协议。协议书上,村官和全体村民约法十一章,但核心内容只有一个:如果就任村官后,不搞阳光政治,暗箱操作,违规决策、管理,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他将用私产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起诉违规“村官”就有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