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贵民权利,庶民权利,Civil Rights运动,身份
一、对Civil 权利的不解释和错误解释
Civil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个Civil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出现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等,甚至对这一概念不做任何解释。
只使用不解释,是西方法学界对Civil权利这一概念的普遍态度。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西方人不解释这一概念,还有一个可以偷懒的理由,这就是:使用这一概念时,对于来自古罗马的“Civil”一词可以不作翻译而直接使用,至多将“Civil”写成“Civile”或者“Zivil”。这就像中国有些地区的人将“家具”写作“家俱”仅仅是换一种写法而不是翻译一样。
Civil权利这个概念流传到了中国,不可能仅仅换一种写法就让人接受,必须翻译成中文,才能让人认识它。因此,尽管也有一些中国人编写的工具书有意回避这个概念,不将它作为词条进行解释,但是在中文法律文献中、中文法学论著中和中国人的讲台上,法学家们和翻译家们还是有意无意地对这一概念做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解释:Civil权利是民事权利。这是所谓“民法”学家和“民法”教科书的普遍解释。
第二种解释:Civil权利是公民权利。如将《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翻译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法国《Civil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翻译为《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
第三种解释:Civil权利就是民权。如将美国的“Civil Rights Acts”说成是“民权法”或者“民权法案”。
第四种解释:Civil权利是“个人的自然权利”,简称“私人权利”。这是郑贤君教授在她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得出的结论。①
笔者反对第一种解释,理由在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②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笔者反对第二种解释,理由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③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这里也不再赘述。
笔者反对第三种解释,因为这种解释比第一、第二两种解释更加含糊,它根本没有说清楚这个民是什么民,是多大范围内的民。这种解释还容易让人误解,以为“Civil权利”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
笔者也反对第四种解释,理由有二:第一,自然权利在西方早已有了固定的公认的表述词组——Natural Rights,从来没有人将Civil Rights 和Natural Rights当作同义词使用过。第二,在历史上,自然权利学说的产生恰恰是针对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不平等的Civil Rights的。Civil Rights从来就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不平等权利,而自然权利则强调权利是天赋的、人人平等的。
二、郑君贤教授的误读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上发表了题为《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 解读宪法civil rights》的长篇学术论文,对于我国学术界将Civil rights翻译为公民权利提出了不同意见,这种探讨有利于权利理论的深化,有利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郑教授的结论难以让人接受,其方法更有不可取之处。
承蒙不弃,郑教授的文章多次引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每次引用都是误读,而且是严重的误读。叙述如下:
(一)是“所见略同”还是根本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