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把狭义的学术腐败与广义的学术腐败区分开来。狭义的学术腐败把不涉及权力干预而只是个人学术道德沦丧败坏的行为,例如抄袭剽窃、粗制滥造、弄虚作假、低水平重复等行为排除在外。那么笔者在从广义层面上来界定学术腐败中所提到的那几种最为明显的现象则不属于狭义界面上的学术腐败,狭义的学术腐败现象也是形形色色:
(1)“学霸”现象。拥有学术权力个人和集体在学术活动中以权谋私、行使霸道。一些确实有学术水平的学术权威搞霸权主义,唯我独尊颐指气使,一些名副其实的所谓“学术权威”利用手中权力打击异己、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2)学位申请与授予中的腐败。有的高校借硕士、博士招生之机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举办各种考前辅导班,在辅导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泄题、漏题;有的高校以扩大招生为由,搞“破格录取”,只要交够数额就可入校读书或是随意更改、保留、甚至瓜分招生指标,暗箱操作问题突出,近亲繁殖严重;而学位答辩也是放低标准、掺假制假,让没有达到学位申请水平的人得到学位。
(3)学术评审中的腐败。在学术职称评定、学术奖励评定、科研基金项目评审、学术论文评价等各种评定活动中,因为评审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有的并不是凭学术水平高低,而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际关系好坏的现象,因此评审活动前申请人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评审活动中评委们之间心照不宣,彼此关照、利益均沾,互投关系票。整个学术评审活动被搞得是乌烟瘴气。该得到肯定、给予支持的学者名落孙山;根本就没有资格得到任何奖励的人却是麻雀变凤凰,得到的好处一大堆。这种黑白颠倒,有失公正的做法严重打击了真正有实力的青年学者,造成了现今人才大量流失的恶果。
(4)学术界中的“交易”行为。现在普遍存在于高校中的“交易”行为主要有“权学”交易和“学钱”交易。“权学”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官员或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的人为了社会形势的需要到高校混文凭,而高校为了某些自身利益明里暗处帮助这些人顺利毕业。有的导师或出于学校的压力,或出于为自身谋取福利,自愿或非自愿的把他们的名字放到自己的论文著作当中,或者放入到课题项目中,尽管这些学生什么东西也没写,什么事情也没做;“学钱”交易则是指一些企业老总或有钱人利用他们手中的票子给高校提供建校经费、项目资金等来混取研究生、博士生学位。
三、正确认识学术腐败定义之意义
在我国学界中的学术腐败现象有目共睹。为了维护学术的尊严、知识的纯洁、学界的道德和形象,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术教育单位正加紧研究和制定相关措施,加大对学术腐败的打击力度。正是为了在加大打击的力度的同时保证效度,我们首先必须能够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学术腐败现象进行准确的定位。然而现行的“学术腐败”定义不利于我们开展整治工作。但是,如果采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对“学术腐败”进行再定义的话,上述问题可得到较好的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内在价值。
1.有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多元性,了解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现象,意识到学术腐败的危害性。学术上的弄虚作假和狡诈欺骗的学术腐败严重地削弱和毁坏了学术活动所赖以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础;暴露出一个社会中处于知识前沿和充当社会良心标识的知识分子道德的式微。学术腐败的发展无疑是与社会腐败的蔓延和扩散密切相关的,而反过来学术腐败本身也会扩展到学术活动自身的每个角落并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
2.有利于人们认识矛盾的复杂性,在打击学术腐败过程中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集中力量打击学术腐败分子。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解决矛盾首先要从主要矛盾下手。从广义和狭义来定义学术腐败可以有利于我们区分学术腐败的主次要矛盾。从对狭义定义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手中掌握权力的学者或行政人员是造成学术腐败现象泛滥猖獗的主体。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行为还只是牵涉到个人行为,是个人学风不正,缺乏严谨的治学态度的表现,但是手中有权的学者却可以对科研项目的通过、研究资金的发放、职称的晋升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俗话说得好“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要遏制学术腐败现象,首先要严厉整顿滥用学术权力的学术人,使学术腐败失去滋生的温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