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被注销的知名企业名称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5-9-23 11:10:00
案情简介
上海伊丽达有限公司是生产知名商品“夏士莲”洗发露的企业。1999年8月25日,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复同意,伊丽达公司等4家企业合并、转制后成立了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丁某等结伙组织生产假冒“夏士莲”洗发露。假冒产品与正牌产品如出一辙,而且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伊丽达公司的企业名称。联合利华公司遂以被告丁某等侵犯伊丽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因联合利华公司不是“夏士莲”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使用权人,故不能单独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告则辩称,伊丽达公司因合并于1999年8月被注销,而本案中的制假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以后,故不存在侵犯伊丽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审理结果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冒用伊丽达公司企业名称生产假冒“夏士莲”洗发露的行为发生在伊丽达公司被合并之后不久,其生产的假冒产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联合利华公司的产品,从而使作为伊丽达公司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分析
已被注销的原有企业名称是否还应予以保护,其主要考量因素是原企业名称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具体而言,应当考查原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和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等。原企业名称知名度越高,信誉越好,保护期就越长,反之则越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因合并而被注销后,其企业名称保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3年。因为随着原有企业的不复存在,其名称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也会渐渐淡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3年以后他人可以再次登记注册该企业名称,并合法使用。
因企业合并而被注销的原有企业名称,可由合并后的企业来保留。我国法律规定,被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原企业名称。从表面上看,企业名称权毕竟是企业的一种“人身权”,它随着企业的注销而“消亡”,并不能被后续的企业承继。但笔者认为,原企业名称中所包含的商业信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或者说是原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它不会因原企业的合并而立刻“消亡”,相反,还会在一定期限内发挥作用。因此,它应当可以如同原企业的财产权一样被合并后的企业承继,从而使原企业的商业信誉完整地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虽然合并后的企业本身不能使用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但它应有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使用该企业名称的权利。
因企业合并而被注销的原有企业名称可由合并后的企业来保护的另一个原因是,一旦市场上出现了质量低劣的冒充被注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会自然地向合并后的企业主张权利,并且使合并后的企业继续生产的相同产品或提供的相同服务的声誉受到损害。此外,冒用被注销的企业名称,也会使合并后的企业在相同商品市场份额的占有上受到影响,从而使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冒用被注销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保护被注销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主体。
梦闻(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