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为我国审计体制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提供了政治基础。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在论及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将发展民主,加强法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五个重要任务中的三个。可以预见,自从1982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后,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发展民主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立法及法律监督工作。从客观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立法部门拥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手段,否则,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就不能充分落实。因此,将国家审计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为我国审计体制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提供了经济基础。
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小,从而也决定了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计划经济国家中,政府的大量直接管理经济工作导致了国家审计机关作用范围的扩大和任务量的增加,它们一般不是服务于立法机关控制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公共资金上,而是直接服务于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的直接管理上。市场经济下,资源主要靠市场配置和调节,国家审计相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已逐步确立,政企职能将彻底分开,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审计体制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提供了经济基础。当初建立行政模式审计体制的经济原因——经济管理方式上的大政府小社会,自然不存在了。
4.我国国家审计已经进行了成功的尝试。
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操作角度看,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实际上是由审计机关代拟,经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代作报告,并在现场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这种做法突出了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作用,体现了国家审计在经济监督工作中的独立性和立法机关的作用,体现了国家审计在经济监督工作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认清了国家审计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审计在国家行政与立法职能相互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的尝试,也可看作是向立法型模式的过渡。
三、完善现行审计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的对策
审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因现行审计体制本身的弊病造成的,有的与现行审计体制并无直接关系,而是随着审计工作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值得认真研究和改进。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审计体制,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笔者认为,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理论上都应从现在开始着手做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的准备。
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一府三院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无论是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都体现了这一特定时期的特点。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充分地得到保证。因此,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应当走立法模式之路,彻底解决因审计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而产生问题的根源。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审计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专司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而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者,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理顺委托者、独立经济监督者和公共资财管理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真正体现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和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组织独立性得到保证,才能保证审计在工作上、人员上、经费上的独立地位。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笔者认为以下几项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