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财务管理目标应当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一,由于我国尚处于主义市场的初级阶段,法规并不健全,企业的市场观念不强,造成了企业缺乏诚信,企业间拖欠款项较为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理(厂长)的行政色彩,导致为了“官职”而任意调节利润等短期行为的发生。凡此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是利润指标的缺点,应当考虑我国的实情。
第二,我国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证券市场尚不完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并不是我国企业的主体,因此在现实中,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本财富最大化尚不适于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观点的缺陷在于缺乏可计量性,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指标加以计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虽然可以借助股票价格来衡量企业价值,但是由于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因此在某种程度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价值。缺乏量化指标的财务目标势必造成目标不明确。事实上,企业价值的大小也需要用利润来加以衡量(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核心指标就是一个例证),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利润的企业会具有很高的企业价值。
四、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获取满意利润
我们认为利润是一个合理而现实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标,追求利润最大是企业的当然选择,但在选择财务管理目标时,我们认为用“获取满意利润”作为财务目标更加合适。其理由是:
(一)选择“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将会使利润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操作性。
根据西蒙的,要选择最优方案,必须满足四个前提:第一,决策者对全部可行方案及其执行结果能全面掌握;第二,必须要存在着全面的最优方案;第三,决策要有充裕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第四,全部因素和目标都能量化,以便于数量加工。在现实经济环境中是难以具备以上条件的,因此只能用“足够好”来代替“最好”,对于企业来讲,就是获取“满意利润”。
(二)选择满意利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中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的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尽心尽力,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工作;代理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等。正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代理人往往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实现自身效用最大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选择满意利润作为财务目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不一致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短期行为。当然,企业产生短期行为还存在着企业本身治理结构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并非改变财务目标所能全部解决的。
(三)为了盈余管理的需要,企业不会选择利润最大。
企业有时出于避税、避免巨额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会利用对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方面的选择权,实施盈余管理,此时企业选择的并非利润最大,而是从企业利益出发的“满意利润”。
总之,我们认为,财务管理目标要具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而利润指标具有这一特征,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当然选择,但作为现实的财务管理目标,利润最大化并不现实,选择满意利润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