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和谐社会 基础 核心价值
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讲话中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高度概括,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既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静态描述,又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态指导,还可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终极评价,认真研究其精神实质及其相互关系,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2005年9月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来华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发展,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很显然,民主法治居于六大特征的首要位置,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
(一)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民主,即民治,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在制度化的民主中,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民主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民主的本质决定了:第一,人们无论从事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第二,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展示和平衡;第三,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而这些正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法治,是依法对国家实行治理或统治。法治要求,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可以高于法律。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在法治社会,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任何职权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各种错综复杂、流动不居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用法治来调控社会,能以较少的社会代价换取社会应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法治还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化的社会生活样式,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
法治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法律预设的控制之下;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是人权保障的最有效武器。我们知道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人权和自由,人权和自由只有在公权力、私权利的边界清晰时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法治的功能之一恰恰就是界定权利和权力的边界,所以,没有法治的保障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