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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4)

来源:okxy168 作者:

第二, 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对条款内容有义务做出明确的,按通常具有本行业知识的人都能够理解的词语表述,如果其所表述的词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的,只能理解为格式条款提供者故意或过失地制造该词语的不确定性,哪种解释有利于相对人应加以说明,并采用哪种解释。
第三,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能将双方协商的全部意思表达清楚,在此情况下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者通过协商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补充。这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所做出的具体约定为非格式条款。这种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一份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履行过程中,二者发生抵触或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经济法》杨紫恒主编 北京大学、高等出版社2000年出版;
3、《民法》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最新常用经济法律法规》 2001年方正出版社出版;
5、《合同的漏洞欺诈及防范》王凤丽主编 200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6、《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 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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