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限防卫也称特殊防卫、绝对防卫,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由于无限防卫权在刑事立法上的确定,导致了刑法的争论,关于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界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在肯定说中有批评无限防卫权立法存在的问题的,但基本上还是肯定特殊防卫权立法的,否定说则从不同视角对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乃至批评。该论文从无限防卫权的概述,无限防卫权的条件及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检讨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的。无限防卫权指的是《邢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形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于暴力犯罪的制止方式,另从论文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对该项立法中的缺陷的看法及批评。
关键词: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制度的经过了一个由个人本位的无限防卫到本位的相对防卫和发展过程。考察这一发展过程,结合当今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到无限防卫权的存在价值与发展趋势。在我看来,无限防卫权能够地反映我国邢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
无限防卫,也有学者称为特殊防卫,绝对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法律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修订后的邢法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之后,不少学者了特殊防卫权的起源及演进。根据学者研究及有关资料,在古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山法典〉第21条规定,侵犯他人居住者,应在“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这是在立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最早文字记载。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该法第八表第12条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及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我国《汉津》中也有此类规定: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军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关于特殊防卫立法的典型与代表,对后世立法也产生了重要。
近、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思想,主要起源于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论。洛克就曾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指出:当为保护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允许我有时间去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由于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使得个人权利成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神圣的东西,进而也认为个人的防卫权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是一种个人本位的防卫观点,对后来产生了较大影响,如1791年看法国刑法典第6条就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被普遍接受,深入人心,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也纳入无限防卫的视野。费尔巴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也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主张为保护一切合法利益均可实行正当防卫。20世纪,由于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的统治地位,正当防卫理论也由过去的“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即由无限防卫到有限防卫,反映到正当防卫立法上,就是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根据。
1、关于无限防卫概念
无限防卫,有学者也称为“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特别防卫”、“无限度防卫”等。不一而足,我认为名称各异且各有理由。在我看来,无限防卫能够科学地反映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理由如下:(1)、该防卫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于一般正当;(2)、特殊防卫是没有防卫限度限制的,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防卫;(3)、它是一种特殊防卫权而不是相对防卫权,它是科学地反映出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关系;(4)、不易造成误解,其他称谓使人误以为特殊防卫是没有限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