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四日(编者注:2002年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国第一起上市公司和媒体机构之间的名誉权诉讼案:世纪星源房地产公司与《财经》杂志社和记者蒲少平在法律面前演绎了一场引人关注的较量--中国上市企业名誉的自我保护权之于金融媒体机构报道权之间的碰撞。
经过整整一天的听证、审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裁定原告胜诉,财经杂志今年3月5日发表的文章《世纪星源症候》中有一段与实事不符的文字对世纪星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与此同时,法官也不忘在郑重其事在宣判时强调如果媒体的调查和报告结果属实,媒体“有权利揭露、评价、批评并监督社会的不良现象。”
中国的金融媒体,尤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财经》杂志,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坚持以维护弱势持股人的利益,反映他们的声音为名义对上市公司进行措辞尖锐、视角犀利的报道。这次《财经》杂志被告上法庭,让人们重新认识了法律在上市公司与金融媒体复杂关系之中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更突出了金融媒体机构在监督、报道上市企业行为这一领域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罗湖区法院还是判处《财经》杂志败诉。密切关注该诉讼案的美国耶鲁管理学院教授陈知吾(音)认为:中国的司法机构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想要增加媒体言论的自由度,更好的发挥他们对上市企业的监督作用,难免会碰到报道失真的问题。
陈教授还认为,《财经》杂志在本次诉讼案中败诉很有可能引发一轮由上司公司发起的“大规模的名誉权诉讼风暴”。根据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企业上诉媒体机构所需达到的标准很低,如果打一场维护名誉权的官司很容易就能取胜的话,那么每个上市企业想必都会乐意将批评自己的媒体机构或者记者送上法庭,赢得赔偿金。
对于这次诉讼,陈知吾指出其最难以理解之处就是罗湖法院仅仅是因为一篇文章中的短短七句话而接受世纪星源公司的起诉。此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过度强调《财经》报道的虚实,对于失真的报道到底有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以及报道者是否怀有恶意等因素都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世纪星源公司的股票指数在《世纪星源症候》一文发表之后四天之内上扬了32%,丝毫没有显出名誉受到损害迹象。
世纪星源公司的副总裁安德鲁·郑认为《财经》杂志有权利暴露不良企业行为。但是,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你拥有自由言论的权利,此外,你必须确保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实事。”
他认为,《世纪星源症候》一文中关于世纪星源公司财务操作的报道含有严重失实的成分。除此之外,更让他恼火的是《财经》在发表该文章之前并没有就此与世纪星源公司取得联系。“至少你应该与我们的财务人员通气,”安德鲁·陈表示:“或者可以给我们公司发电子邮件,让我们解释一下。”
《财经》杂志的编辑胡舒立认为本杂志社并没有义务在发表文章前联系世纪星源公司。她说:“文章的作者是一个股票分析家,他写的东西本来就来源于世纪星源的公开言论。”
经过审理,深圳罗湖区法院最终判决《财经》杂志败诉,法庭要求《财经》和蒲少平向世纪星源公司道歉并支付30万人民币罚款以及2万人民币的法庭费用。
(《远东经济评论》2002年6月20日一期文章(提前出版))(完,空心雨论文网)
